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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四條的企業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得稅核收改收利,經稅務機關批準,定征得稅征收企業所得稅:
1.企業不向其關聯方提供商業信息;
2.提供虛假、為查不完整的賬征征收信息,未能真實反映其相關業務往來。潤處
第四十五條規定,居民企業或者居民企業與實際稅負明顯低于本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率的中國居民在居民企業控制的國家(地區)設立的企業,因合理的經營需要不分配或者減少分配利潤的,上述利潤中應當屬于居民企業的部分,應當計入居民企業當期收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四條
企業未提供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的信息,或者提供的信息不真實、不完整,不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第四十五條
在居民企業控制的國家(地區)設立的企業,或者居民企業或者中國居民實際稅負明顯低于本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率的企業,因合理的經營需要不分配或者減少分配利潤的,上述利潤中應當歸屬于居民企業的部分,應當計入居民企業的當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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