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校車在湖北省一家餐館內發生一起虐童事件,最新專汽僅僅因為一名兒童不小心把手里的價格家園漢堡掉到了地上而兒童沒有撿起來,坐在一旁的男童母親便大發雷霆,當場便對兒童實施毆打。掉漢
兒童被打的堡遭暴打哭的傷心欲絕,但母親似乎并沒有停手的母親意思,繼續實施毆打,校車這一幕全被店內的最新專汽監控記錄了下來。
這一幕被餐館的價格家園監控錄像全程記錄下來。 孩子不慎將漢堡掉到地上后,男童母親先是掉漢扇了孩子一巴掌,緊接著將孩子從凳子上推倒在地。堡遭暴打責令其撿起漢堡,母親小孩沒有照做,校車母親對她又是扇巴掌,又是打屁股,在將小孩一巴掌打翻在地后,更是對她又踢,又踹,沒有一絲心疼。而男童掉漢堡母親暴打視頻也已經曝出。
網友“這是不是親媽啊?對小孩的教育也太粗魯啦對他的未來成長路上造成陰影的!希望孩子媽媽多點耐心和愛心!”
小編意見建議:
我認為打孩子是不對的。孩子犯錯誤,要以談心為主,讓孩子自己認識的自己的錯誤,例如講故事,說自己的經歷等等,讓孩子感覺你跟他是一起的,而不是對立的。你可以去書店看看有關孩子教育問題的書,從中吸取一些經驗,肯定受益匪淺。
虐待兒童罪如何處罰?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兒童受國家保護,禁止虐待兒童,并且在刑法當中規定了虐待罪,對兒童實施虐待的行為情節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時作出刑事處罰。虐待罪,是指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以打罵、捆綁、凍餓、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給治病或者強迫作過度勞動等方法,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情節惡劣的行為一般情況下,對于虐待兒童的行為會被認定為虐待罪。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關于虐待罪的規定是: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通過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的規定可以看出,虐待罪容易同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混淆。司法實踐中難以認定某一行為是構成虐待罪還是故意殺人罪時,一般從主觀故意上區分二者的界限,虐待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對被害人進行肉體上和精神上的摧殘和折磨;故意殺人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剝奪他人的生命。
至于虐待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區別。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主要從主觀故意上區別虐待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如果行為人出于對被害人進行肉體上和精神上摧殘和折磨的故意,在實施虐待行為過程中,造成被害人輕傷或者重傷的,其行為構成虐待罪,不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果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并且在客觀上實施了傷害他人的行為,則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不構成虐待罪。
由于虐待罪除了受害人死亡或重傷的,都屬于自訴案件,而被虐待的孩子往往出于對父母的畏懼或者由于其血緣情結而不能提出起訴。同時,針對大量存在的不觸犯刑法的家庭領域中的兒童虐待行為,并未制定明確的法律責任和救濟途徑。因此,我國刑法在保護被虐待兒童方面仍需要加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