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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于5月1日購買了諾基亞手機,保修但觸摸屏使用兩個月后就無法使用了。查詢按照規(guī)定,諾基一年內可以保修。亞保然而,修查詢諾在看過手機后,諾基亞服務中心的工作人員要求他在檢測前簽署一份“保修協(xié)議”。這份保修協(xié)議特別提到“因浸泡、跌落、擠壓、人為損壞、非法拆卸、修改、天線折斷、未按說明書使用等原因造成手機損壞或超過保修期使用。且保修條款被判定為無效或超出保修范圍。我公司將收取維修費用,更換下來的舊零件不予退還。天線、外殼等外部設備不在保修范圍內?!?/p>
“這樣的條款應該在賣手機的時候提前告訴消費者,而不是在手機出故障的時候讓消費者簽這樣的協(xié)議。如果你不簽字,你甚至會失去測試的機會。這不是霸王條款嗎?”王先生說。
客服中心工程師魏先生表示,經觀察發(fā)現(xiàn),王先生手機觸摸屏有明顯痕跡,可能存在人為因素導致的手機故障?!叭藶閾p壞肯定不在‘三包’之列。”魏先生說。對于王先生投訴的廠家沒有盡到告知義務的問題,魏先生表示,這是廠家的事情,維修中心無法決定。他還提到,一般銷售人員在賣手機的時候都會跟客戶說清楚。
律師聲明
應按違約條款處理。
廣東志杰律師事務所主任熊仁武認為,手機商與客戶之間的約定,應該在談判過程中完成?,F(xiàn)在手機已經售出,銷售已經完成,諾基亞服務中心為客戶簽訂的協(xié)議是補充協(xié)議,必須雙方協(xié)商一致才能簽訂,否則協(xié)議無效。
客戶有權拒絕簽署補充協(xié)議,但諾基亞必須按照買賣過程中簽署的協(xié)議執(zhí)行。如果諾基亞拒絕檢查和維修,則屬于諾基亞違約,應根據相關違約條款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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