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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規范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活動,理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證券資基作管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市場健康發展,投資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有關法律、基金金證金運行政法規,運作制定本辦法。管理規定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基金財產的投資、基金收益的分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等基金運作活動。
第三條從事基金運作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的規定和審慎監管原則,對基金運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基金業協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章和自律規則,對基金運作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資金籌集
第六條申請基金募集,擬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擬任基金管理人是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擬任基金托管人是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
(二)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要求的、適合管理和托管擬募集基金的基金經理和其他業務人員;
(3)本基金的投資管理、銷售、登記和估值等制度健全,行為規范,不存在影響基金正常運作、損害或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四)最近一年沒有因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第頁]
(五)沒有因違法行為正在被監管部門調查,或者正在整改中;
(6)不存在已經或可能對基金運作造成不利影響的重大變化,或者訴訟、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項;
(七)不存在公司治理不完善、經營管理混亂、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執行不力、財務狀況惡化等重大經營風險;
(8)對于擬任基金管理人之前只允許募集的基金,基金合同已經生效,或者募集期已滿,不能滿足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且自退還投資者已支付的全部款項及其利息之日起已滿六個月;
(九)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申請募集基金,擬募集的基金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合法的投資方向;
(二)有明確的基金運作方式;
(三)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品種的規定;
(四)與擬任基金管理人已經管理的基金不同;
(五)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法律文件草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6)基金名稱表明基金的類別和投資特點,不存在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欺騙和誤導投資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內容;
(七)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基金管理人申請募集基金,應當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
申請材料所涉及的事項在期間發生重大變化的,基金管理人應當自變化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更新材料。
第九條中國證監會根據《行政許可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受理基金募集申請,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
第十條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可以組織專家評審會對基金募集申請進行評審。
第十一條基金募集期
(一)基金募集股份總額不低于2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
(2)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不少于200人。[第頁]
第十三條中國證監會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的驗資報告和基金備案材料后3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確認;自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備案手續辦理完畢,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基金募集過程中的信息披露費、會計師費、律師費等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基金收取申購費的,可以從申購費中列支。
第三章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
第十五條開放式基金應當約定基金合同,并在招募說明書中載明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業務的日期和時間(以下簡稱開放日)。
第十六條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約定,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不得贖回基金;但約定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并在募集說明書中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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