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1日晚,餐飲何先生與朋友在餐飲公司連鎖店二樓吃飯。被判酒足飯飽后,賠元何先生下樓離開時從樓梯滾落到樓梯拐角處,臺階頭與該處擺放的過高公司植物撞在一起。何先生第二天便住院治療直至當月10日。摔傷食客
2005年1月,餐飲何先生起訴到一審法院說,被判餐飲公司連鎖店樓梯又陡又滑,賠元且沒有任何警示標志,臺階在樓梯拐角處放置植物,過高公司致使自己滾落至拐角處時與花盆相碰致傷。摔傷食客餐飲公司作為提供服務者未能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適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自己醫療費及精神損失共計1.5萬多元。
餐飲公司則認為,何先生的摔傷是他自己醉酒造成的,與公司無關,所以不同意賠償。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后,何先生不服,上訴到市二中院。何先生認為,連鎖店樓梯設置過高、過陡,不符合規定標準,要求餐飲公司承擔責任,賠償醫療費損失。
市二中院認為,餐飲公司連鎖店的樓梯高21厘米,不符合建設部關于標準樓梯高一般為15厘米;商業建筑樓梯高不大于16厘米的規定要求,存在安全隱患。何先生下樓時被摔傷,有其自身酒后疏忽及身體失控的原因,與餐飲公司連鎖店提供的樓梯不符合安全規定也存在關系。因此,餐飲公司對何先生摔傷產生的損失應承擔責任,何先生自身也應承擔相應責任。(記者 郭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