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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期限:
一審審理期限一般為6個月。個月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理期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審理啥意思審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期限可以延長6個月;需要延期的個月,應當報請上級法院批準;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理期限為3個月,不得延長。3個月內不能審結的,轉入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二審審理期限一般為3個月。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適用普通程序。對判決的上訴審理期為3個月。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須經本院院長批準。已裁決的上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為30天,不得延長。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案件的審限按照適用程序確定,按照一審程序再審適用一審普通程序審限,按照二審程序再審適用二審程序審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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