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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蘇州黃埭發生車禍案件通報:3月31日14時03分,發生發生相城區黃埭鎮春申路與華陽路交叉口發生一起四車追尾交通事故,車禍車禍造成1人死亡,蘇州蘇州無其他人員傷亡。黃埭后續黃埭經初步調查,發生發生肇事司機楊某某(男,43歲,臺灣省人,住昆山市)于13時45分前駕駛一輛白色豐田轎車,在黃埭鎮葉純路與停靠在路邊的車輛相撞后逃逸。途經春申路與華陽路交叉口時,與前方同方向等待紅燈的白色本田車追尾,造成前方兩車連環追尾,造成四車相撞,其中白色本田車駕駛人郭某某被撞。目前,楊某已被警方控制,事故原因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2)蘇州黃埭發生車禍,會被判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險方法,是指與放火、爆炸、擊水、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相同的性質,即同質性。現實中,危險方法的形式多種多樣,但目的確實不同。雖然有些表現形式相同,但目的會有所不同,比如用機動車撞人,有些是針對特定人員,有些是針對不特定人員。兩者在刑法上的罪名往往不一樣。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國家對社會公共安全的管理秩序,其中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犯罪客體是不特定的人或公私財物。所謂不特定,是指刑法中的危害行為所侵害的犯罪對象或者危害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事先是不確定的,是行為人無法預料和難以控制的。體現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本質特征。這里的不特定應從三個方面來理解:犯罪對象的不確定性,即犯罪不是針對某一個人、某幾個特定的人或某一特定的財物,而是犯罪對象的對象和范圍不確定。(2)雖然犯罪對象是確定的,但危害結果的不確定性,即犯罪所侵害的對象是確定的,但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結果的大小、數量和嚴重程度是不確定的。(3)犯罪對象和危害結果都是確定的。由于犯罪對象的范圍大、數量多、后果嚴重,在某些情況下也被視為不確定。
可見,對本罪非特定性的理解不能是絕對的,危害公共安全的非特定性也不能簡單地局限于犯罪對象是否確定。關鍵在于犯罪行為是否客觀反映了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本質特征。只要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不具體,就具備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對象條件。
(3)蘇州黃埭發生車禍,本案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經營或者客運,嚴重超過載客定額,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法規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
危險駕駛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
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相通之處:
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區別如下:
首先,主觀方面不同。如前所述,危險駕駛罪主觀上是希望故意或放任故意。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過失犯罪,只能是主觀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觀故意,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觀過失。
其次是行為方式不同。危險駕駛罪只包括醉酒駕駛和追逐競駛兩種行為。交通事故包括一些違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需要實施“放火、斷水、爆炸、投毒”但在危險中等同的危險行為。包括酒駕,追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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