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2013年1月,中國26歲的藥店-藥醫為孕婦藥曹女士因兩個月未來月經,到離自家住所較近的店坐某藥店買藥。藥店坐堂的堂中中醫張大夫為其把脈。張大夫在沒建議做進一步儀器檢查的開錯情況下,為曹女士開了5副中藥進行調理,流產其中有紅花和當歸。中國服藥到第6天時,藥店-藥醫為孕婦藥曹女士小腹開始疼痛并逐漸加重。店坐
由于醫院人多掛號難、堂中收費高,開錯一般人患了感冒這樣的流產小病都不去醫院,而是中國到附近的路邊藥店隨便買點藥。又由于國家近年來嚴格控制處方藥,藥店-藥醫為孕婦藥路邊藥店于是店坐打起了中醫的主意。很多小藥店還請了所謂的“名中醫”坐堂看病。
2013年1月中旬,26歲的曹女士因兩個月未來月經,懷疑自己體質減弱,導致感冒一直不好,到離自家住所較近的某藥店買藥。
進門后售貨員熱心推薦店中坐堂中醫,聲稱該中醫是全國知名的婦科專家。曹女士聞言坐下,讓藥店坐堂的中醫張大夫把脈。
張大夫簡單問了幾句,把完脈后稱,曹女士常年體弱、氣血不通,導致現在不來月經。在沒建議做進一步儀器檢查的情況下,張大夫為曹女士開了5副中藥進行調理,其中有紅花和當歸。
服藥到第6天時,曹女士小腹開始疼痛并逐漸加重。在實在不能忍受病痛的情況下,曹女士只好到醫院做了檢查,診斷結果是曹女士“宮內早孕”。醫生告訴她,紅花和當歸兩種藥,藥效都是活血化淤,為孕婦禁用;并可使孕婦血液循環加快,具有刺激子宮強烈收縮的作用,可導致胎兒宮內缺血、缺氧,甚至引起早產、流產、死胎。
曹女士在醫院流產后找到該藥店,要求賠償。藥店稱張大夫為藥店臨時聘用,現在已離開藥店不知去向。對于曹女士的損失,藥店認為應該由開錯藥的張大夫負責。
在藥店拒絕賠償損失的情況下,曹女士將藥店告上法院。由于藥店只有《藥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無法提供“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法院認定藥店非法行醫,判決藥店全額賠償曹女士所遭受的損失;張大夫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2007年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衛生部《關于開展藥品零售企業設置中醫坐堂醫診所試點工作的通知》規定:藥品零售企業舉辦中醫坐堂醫診所必須經審查批準。
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坐堂醫診所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設置中醫坐堂醫診所,須按照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由縣級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和本《辦法》及《中醫坐堂醫診所基本標準》的有關規定進行設置審批和執業登記。第14條規定,中醫坐堂醫診所應在顯著位置懸掛《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診療科目、診療手段、診療時間以及收費標準。
由此可見,在藥店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開展中醫坐堂醫療活動,就應按非法行醫處理。
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61條規定,非法行醫造成患者人身損害,不屬于醫療事故,有關賠償,由受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非法行醫的人身損害賠償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標準。故本案法院判決藥店賠償曹女士由于人身遭受損害受到的全部損失。
而張大夫盡管是該藥店的聘用人員,也屬于法律規定的雇員性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本案因張大夫在行醫中存在重大過失,依法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