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水昭高速(高等級)公路交巡警大隊
關于逾期未處理被扣留車輛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107條規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提醒第九十五條、下被第九十六條、昭通第九十八條的扣留規定被扣留機動車,駕駛人或所有人、車再管理人30日內沒有提供被扣留機動車的不處報廢合法證明,沒有補辦相關手續,理被啦或者不前來接受處理的拍賣。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并經公告3個月仍不前來接受處理的提醒,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該機動車送交有資格的下被拍賣機構拍賣,所得價款上繳國庫;
屬于非法拼裝的昭通機動車,應當予以拆除;屬于達到報廢標準的扣留機動車,應當予以拆除;機動車涉及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車再,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處理。不處報廢昭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水昭高速(高等級)公路交巡警大隊對扣留的理被啦逾期未處理的車輛公告如下:
以上車輛駕駛人或所有人、管理人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到昭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水昭高速(高等級)公路交巡警大隊接受處理,公告期滿后仍無人認領的,我隊將按有關規定依法進行處理。
昭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水昭高速(高等級)公路交巡警大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