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滬保險學術界、焦點交強法律界人士熱議交強險“暴利”之爭
作為首個由國家強制執行的險否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交強險),該險一經推出就引起市場的該無過錯強烈關注,而作為推行該險的保險保險監管機構,保監會也遭遇到前所未有的焦點交強關于交強險“暴利”質疑的壓力。《每日經濟新聞》本期保險周刊特地邀請京滬保險學術界、險否法律界的該無過錯人士,對交強險到底問題出在哪里進行“會診”。保險
中央財經大學保險系副教授管貽升:
有必要修改費率厘定模式
一些北京的焦點交強律師表示要保監會就交強險費率問題舉行聽證,就我所了解到的險否,律師在對交強險保費收入和賠付支出統計的該無過錯手段非常樸素,并不符合保險業對一個險種的保險盈虧計算原則。
交強險的焦點交強統一保險條款和統一保險責任決定了受害人的利益得到統一的保障。在交強險由保險公司代辦的險否情況下,不盈利不虧損的該無過錯費率厘定模式不能降低交強險費率,反而使保險費率維持在一個較高的水平,這對投保人意味著保險費的提高(如果考慮到保險責任的減少,則保險費將顯得更高),對受害人(特別是人身傷亡事故中的受害人)意味著交強險不能為其提供充分的保障,對保險公司意味著沒有利潤可以分配,對保險監管部門來說意味著疲于監管,因此有必要修改交強險不盈不虧的費率厘定模式。
北京理格豐律師事務所律師郭玉濤:
交強險應是無過錯保險
我國交強險的立法本源來自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可是法律是怎么規定的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再來看原來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草案)》第二十二條:“強制保險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優先對人身傷亡進行賠償”。
這里面有規定考慮被保險人,也就是車主的過錯問題了嗎?沒有,根本不考慮這個問題。這里面提到過被保險人有過錯時限額、無過錯限額了嗎?沒有。按照這些法律規定,不管被保險人有沒有過錯,保險公司直接就賠償,交強險按照這個原則出臺后,應該一定就是無過錯保險,不可能有其它的選擇。
可是,等到現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出臺后,情況悄悄地變了,其中第二十三條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
而后,保監會據此發布了相關的限額,被保險有過錯、無過錯的限額比是5:1。由此,交強險對行人、非機動車最大限度保障的本質屬性消失殆盡。
上海財經大學保險系教授許謹良:
監管層已有壓力
就我從上海所了解的情況,上海就交強險的賠付率比較低,因此在某種程度上來講,盈利是有的。但是,根據保監會對交強險實行的“不盈不虧”原則,如果第一年交強險是盈利的,那么,產生的盈利會自動滾動到下一年去,并且保監會也會在交強險的費率上會有所降低。另外,保監會也有計劃從交強險保費中提取一部分資金用做“社會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用以救助發生交通意外事故中的受害者,但還沒有正式通過國家有關部門審核。
因此,我認為現在過多的討論交強險,已經給監管層造成壓力,也使得監管層會在7月之后給公眾作相關說明和在可行范圍范圍作相應的調整。
上海聯合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貝政明:
信息不對稱導致質疑
我覺得這時候監管層有必要站出來給輿論一個明確的態度。交強險遭受的質疑其實已經不是一天兩天了,在北京也好,上海也好,可能北京的一些律師舉動過快了一些,但是同樣身為律師,我能夠理解他們的那種想法。
另外對于投保人來講,監管層的不回應其實加劇了輿論對于交強險的猜測。作為交強險本身而言,它被懷疑“暴利”是因為信息的不對稱,真正掌握信息的是監管層,而投保人未必知道交強險的實際運行情況。在這樣一個時候監管層應該站出來對外界作一個表態,即使承認收費是高了,在第二年會作相應改進,也會減少外界對交強險的猜疑。
7月起 全國實行交強險浮動費率
中國保監會近日表示,今年7月1日起,交強險費率浮動機制將在全國統一實行,車主在進行交強險保單續保時將享受到浮動費率。一輛車如果多次出險,來年的保費很快會漲上去,而常年不出險保費也會逐年降低,以此實現“獎優罰劣”。
保監會:400億“暴利”空穴來風
近日,保監會終于就交強險"暴利"質疑作出回應。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律師提出”交強險暴利說“的計算方法并不科學,也不準確。
保監會財險部主任郭左踐指出,律師的計算方法不準確,主要存在兩點問題:一是對我國機動車構成不了解;二是交通事故的數量和車險理賠數量是不能等同的。就算最好狀態,汽車的投保率能達到80%就已不錯了;就算按100%的投保率與車均保費計算,也到不了800億元的保費。
郭左踐解釋,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有幾個:一是交強險的賠償范圍較大,除了道路交通事故外,還有一些大量對于道路以外的如小區、停車場等非道路交通地方發生的車損,只要車主去保險公司修車,公司就要理賠。第二,一些輕微和自行協商處理的事故,不列入交通事故,但在公司理賠范圍內。第三,交強險的責任限額是6萬元,但在交通事故中,大量的是人傷和誤損等救助,責任險在有效期內是多次賠償的。
保費收入遠超賠付金額之謎
從去年7月1日起,交強險在全國施行。第一年的費率采用全國統一定價,按車型、用途不同分為8大類42個小類,其中最受關注的私家車保費標準則按6座以下、6座以上定為1050元和1100元,保額為6萬元。
據了解,截止去年12月,交強險實現保費收入218.78億元,占7至12月車險總保費收入的39.5%。而據同期公安部的統計,去年下半年我國共發生道路交通事故178511起,造成47522人死亡,21萬人受傷,直接財產損失7.8億元。
根據正式實施的交強險的保障限額為6萬元,其中包括死亡傷殘賠償5萬元,醫療費賠償為8000元,財產損失賠償2000元。按照公安部給出的死亡數據,即使以最高死傷賠償限額5萬元計算,保險公司賠付不過23.761億元,再加上直接財產損失7.8億,也不過30多億元,只占保費總收入的14.5%。
不少專家表示,如果交強險保持低賠付率,第一年很可能盈利,這似乎與交強險實施之初提出的"不盈不虧"原則不符。
新報廢標準可能抬高費率
去年9月,《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征求意見稿)》正式修訂。與原規定相比,《新標準》最大的變化,是取消了非營運汽車報廢年限的規定,同時將報廢行駛里程標準限制由50萬公里調整到60萬公里。在營運車方面,除微型車和小型出租車報廢年限仍維持在8年外,其余車輛的使用年限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而行駛里程限制,也增加到60萬公里。
某財險公司人士告訴記者,車輛的安全狀況一直是公司承保時需要規避的因素,而《新標準》中對于機動車報廢標準的拓寬,無疑增加了承保的風險概率和賠付成本,尤其對于那些在報廢邊緣的保險車輛。
此外,《新標準》實施后,事故車達到報廢標準要比現在容易得多。例如,一臺轎車發生較嚴重的正面碰撞,極有可能造成發動機、變速器、驅動橋、轉向系統和前懸架等總成部件需同時更換,按照新規就必須按整車報廢核定損失,也就抬高了機動車保險的純損失率。
因此,保險公司在之后的理賠和費率厘定過程中,勢必會加入這些因素的影響,可能會導致各類車險費率一定程度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