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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現行法律中,考試考規范考試作弊、大作替考等違規行為的戰考法律法規主要有三條:
(一)《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條規定的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
在招錄公務員和學生中徇私舞弊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在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公務員和學生招錄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嚴重行為。但是,本罪的主體僅限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二)擾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事業單位秩序,造成教學、科研失敗,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3)《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規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議考生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開除或者解聘。
1、認定為考試作弊:
103010第六條規定,考生違反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或者試圖獲取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書面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材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有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案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便利的;
(四)考試期間使用通訊設備的;
(五)冒名頂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題卡或者考試資料的;
(七)在答題卡上填寫姓名、考號等與本人身份不符的信息;
(八)收發文章或者交換論文、答案、草稿紙;
(九)其他作弊行為。
2.考試作弊改考的法律后果:
103010第九條規定,考生有第五條所列違規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考試成績。在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之一中作弊的考生,其本次報名參加考試的所有科目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視情節輕重,可暫停一至三年學業或推遲一至三年畢業。暫停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二條規定,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是在校學生,其所在學校將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其他人員由教育考試機構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開除或者辭退,教育考試機構應當記錄其作弊行為,并向有關單位披露其個人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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