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南昌訊(王龍生 記者朱海)近日,成年車行經江西省遂川縣市場監管局多次調解,人銷該縣一車行老板最終將7000元摩托車款退給了學生小郭的售摩家長,一起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托車退購車糾紛得到了圓滿解決。
今年3月初,購車遂川某中學初一學生小郭趁家長不注意,成年車行從母親的人銷銀行卡中偷偷支取了8000余元現金,到遂川縣縣城一車行,售摩準備購買一輛女式摩托車。托車退車行老板看小郭個子比較瘦小,購車不像是成年車行成年人,就要求小郭叫其家長一起過來,人銷才同意銷售摩托車給他。售摩可小郭以“母親有事不能過來,托車退是購車她叫我過來買的,不然我母親也不會給我買摩托車的錢”為理由,搪塞過去了。最后,小郭以8200元的價格,購買了一輛女式摩托車,車行也未和小郭簽訂《購車合同》。買回摩托車后,小郭不敢騎回家,停放在離家不遠的地方,早上從家中騎自行車出來,然后再換摩托車騎到學校。4月初,老師發現小郭在校園內騎著一輛很多地方都摔壞了的新摩托車,就打電話告訴了小郭的家長。
小郭的家長了解了事情經過后,找到車行老板,要求全額退款。但車行稱,摩托車一經售出概不退回。而且,摩托車也被小郭摔壞多處,僅修理費就要1000余元。因與車行老板協商未果,4月中旬,小郭的家長向遂川縣12315投訴,要求車行老板全額退回小郭的購車款。
遂川縣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調查后認為,小郭只有13周歲,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購買摩托車的行為,不能滿足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而摩托車是屬于可能致人造成嚴重傷害的交通工具,須取得摩托車駕駛證后方可上路行駛,車行向未成年人銷售摩托車的行為,違反了《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條“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銷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嚴重傷害的器具等物品。經營者難以判明購買者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的規定。盡管當時小郭在購買摩托車時車行也懷疑過他是未成年人,但并沒有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理應承擔此次糾紛的主要責任。
最終,經工作人員多次組織雙方調解,車行退回購車款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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