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三鹿否認,早產被天津技監部門查獲的熱點酸牛奶是“早產奶”,并發表了“近900箱酸牛奶提前出廠”的追蹤聲明。
“早產奶”是奶晚否是早產,現在依然屬于各說各話的法規未定狀態。按照《產品質量法》釋義和《產品標識標注規定》(技監局監發(1997)172號)釋義:“生產日期是早產生產者生產的成品經過檢驗的日期,它是熱點產品的產出日期”。
據此,追蹤早產奶并不早產;而按照執法部門理解的奶晚《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關于生產日期為實際包裝時間的法規理解,早產奶確實早產了。
也就是說,早產奶本身就是一個具有爭論性的稱謂,各方依據的法律法規不同就會對其進行不同的解讀。這個時候,如果再糾纏于各自的道理并沒有實際意義,關鍵是要以出現的爭論和分歧為契機,及時對法律法規進行共識性的釋義,或者制定出統一的慣例條例,以消除法律法規打架的情形,對早產奶做出最準確的判定。
但遺憾的是,這個迫切需要出臺的法律法規卻遲遲未能出臺。“早產奶”早產事件已經不是初次發生。2004年11月22日,北京市質監局發布公告稱,“伊利”牌袋裝酸奶提前兩天標注生產日期。
伊利解釋,按照“行業標準”酸奶可以提前兩天標注生產日期,市質監局有關負責人表示,超前標注生產日期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此時,分歧已經出現。2005年6月9日,光明乳業再曝早產奶事件,分歧依然沒有得到化解。直到此次,能夠正確處理早產奶的法律法規還處在晚產狀態。
因此,可以說“早產奶”是法律法規晚產的一個產物。從最初沒有統一的規定,到后來問題初次暴露,原有的、具有對立性的法律法規一直沒有得到修正和補充,致使一個簡單的問題反復發作,困擾著生產者、監督者和消費者。如果這些完備的法律法規可以早產,“早產奶”的風波就不會屢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