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室內生火死亡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被告人張慶寶失火一案,為電以失火罪判處張慶寶有期徒刑六年。動自電
通州法院經審理查明,行車蓄電刑年張慶寶自2021年7月開始租住在北京市通州區某小區,池充成人多次在室內直接或以“飛線”的災造方式給其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充電。
當年9月20日0時30分許,男判張慶寶在屋內南側陽臺再次給蓄電池充電。室內生火死亡
3時許,為電蓄電池發生爆炸引發火災,動自電致使居住在被告人張慶寶樓上的行車蓄電刑年李某某等5人被燒死或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樓道、池充成人外墻和室內安裝裝飾火災損失人民幣98174元。災造
張慶寶在滅火未果后報警,男判后在現場被民警傳喚至公安機關接受審查。室內生火死亡
通州法院認為,張慶寶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安全意識淡薄,無視相關管理規定,在室內為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充電,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引發重大火災,造成5人死亡,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構成失火罪,依法應予懲處。
張慶寶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嚴重危害后果及其犯罪后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在量刑時予以綜合考慮。
根據張慶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