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近日從泉州市人社局獲悉,高溫高溫5月起至9月,勞動領高符合條件的溫津高溫勞動者每天可領高溫津貼12元。
根據相關規定,貼按天數用人單位要嚴格執行高溫天氣室外露天作業時間規定,實際日最高氣溫達40℃以上,每天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高溫高溫40℃以下時,勞動領高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溫津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貼按天數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實際37℃以下時,每天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高溫高溫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勞動領高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溫津
規定明確,泉州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5月份按實際高溫天數12元/天計發,6月至9月按260元/月計發或按實際高溫天數12元/天計發。用人單位發放的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范圍內,且不得以防暑降溫飲料充抵高溫津貼。(泉州晚報記者 吳宗寶 實習生 吳慧娜 通訊員 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