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食品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安全旨在統一裁判規則,懲罰償錨引導生產經營者合法生產經營、性賠現消費者理性維權,定生保護食品安全,活消衡為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創造良好的費實法治環境。(據11月30日中國新聞網報道)
最高法此次共發布4起典型案例,權平主要明確和統一了兩方面的食品裁判規則:一是支持消費者的維權行為;二是在生活消費范圍內支持消費者的懲罰性賠償請求。典型案例釋放出清晰的安全司法信號,以鮮活的懲罰償錨形式表達了人民法院一如既往地保護食品安全、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以及在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請求的性賠現司法理念,有助于凝聚處理食品安全領域知假買假糾紛的定生司法共識,引領各級法院公平準確地裁判,活消衡引領消費者理性維權。費實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懲戒震懾存有食品質量安全問題的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法》明確了懲罰性賠償規則: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最高法2013年出臺的司法解釋則為購買者主張權利創造了寬松有利的司法環境: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一裁判規則順應了“四個最嚴”的要求,對于懲治食品領域違法行為、維護消費者食品安全權益發揮了積極作用。
然而,這一裁判規則在實施過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問題。有的購買者知假買假,把維權當成一門生意,明顯超出生活消費需求范圍大量購買、連續購買、反復購買、高額索賠,或者把本該一次性購買的食品在短期內拆分成數十次、數百次購買,通過拆分維權、增加計算懲罰性賠償金的基數達到高額索賠目的。有些購買者還惡意利用裁判規則,借維權之名敲詐勒索,損害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而各地法院在審理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案件時,也因對法律、司法解釋的理解、適用不同,出現了類案裁判不統一的問題,影響了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機制的效能發揮,也對維權公平和司法公信力產生了不利影響。
在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法院認定郭某購買24瓶假酒、劉某購買1萬多元“三無”鹿胎膏和鹿鞭膏屬于生活消費,支持了他們的十倍賠償訴求;但僅支持了沙某就首次購買30盒存有擅自添加中藥材問題的“黃芪薏米餅干”提出的懲罰性賠償訴求,對沙某發現該餅干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后的加購行為,則認定超出正常生活消費所需,未支持其懲罰性賠償訴求;張某分46次購買46枚過期咸鴨蛋并要求企業每枚咸鴨蛋賠償1000元的訴求也未得到法院支持,法院按照總消費金額“打包”支持了張某的懲罰性賠償訴求。
這些典型案例很有代表性,從不同的角度解讀“生活消費”的概念和范圍,錨定生活消費支持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訴求,給司法實踐和維權實踐提供了清晰的示范和指引,既滿足了懲治食品領域違法行為、維護消費者權益的需求,又兼顧了保護生產經營者合法權益的需求,有助于實現維權平衡和司法公平。
最高法11月30日公布的《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也明確,針對食品領域的知假買假行為,人民法院應當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依法支持購買者訴訟請求。裁判規則的修改方向與典型案例的裁判理念相呼應,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錨定生活消費的理念和標準會越來越清晰,越來越穩定,共識會越來越強,相關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也會越來越好。
責任編輯:游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