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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10,海關經2006年3月8日局務會議審議通過,報關現予公布,員中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國海關報關海關總署1992年9月9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員執業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36號)和1997年4月8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單位和報關員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62號)同時廢止。
署長
2006年3月2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報關員執業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報關員的執業管理,保護報關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員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海關對報關業務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海關對報關業務的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人員,應當向海關注冊登記并出具《報關員資格證書》后方可執業。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報關業務由報關行辦理。
第五條《報關員證》為報關員執業證書。
第六條報關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海關規章,恪守報關員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循執業規范,承擔相應責任。
報關員要不斷提高業務素質和專業技能。
鼓勵報關員加入報關員協會,參加相關培訓。
第二章報關員注冊
第一節報關員注冊規定
第七條申請報關行注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通過全國報關員資格統一考試,《報關員證》;
(三)與報關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系或者聘用合同關系。
首次申請報關員注冊,應當在報關單位連續3個月從事報關業務。
報關注冊登記有效期屆滿后連續兩年未注冊并再次申請報關注冊登記的,應當進行報關業務崗位考核。考試合格的,可以向海關申請報關注冊登記。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報關行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三)被海關取消報關資格的。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不受理報關員注冊申請:
(一)暫停執業期間被海關注銷報關員注冊的;
(二)注冊有效期屆滿被海關暫停執業的;
(三)成績達到規定的《報關員資格證書》分,未參加海關組織的報關業務崗位考試或者考試不合格,被取消報關員注冊的;
(4)成績達到規定分數《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員記分考核管理辦法》,未參加報關員崗位考核或考核不合格,報名期限屆滿。
第十條申請人向報關單位所在地直屬海關提出申請(報關單位為報關企業跨關區分支機構的,向報關企業跨關區分支機構所在地直屬海關提出申請)。
直屬海關可以委托隸屬海關實施報關注冊登記。
直轄市海關應當公布接受報關注冊登記的地點。委托海關實施報關注冊登記的,應當向海關委托并公告委托實施報關注冊登記的內容。
第十一條注冊申請
第十二條申請報關員注冊,應當由申請人本人向海關提出申請。本人不能向海關申請的,可以委托本人報關單位申請。
申請人委托報關單位代為申請的,應當出具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由委托人簽名并注明委托日期:
(一)報關代理機構的簡要情況。包括報關單位的名稱、地址、電話、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提交報關行注冊申請、提交申請材料、接受法律文書等委托事項和權限;
(三)委托代理的起止日期。
第十三條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海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報關行注冊的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員記分考核管理辦法》。
可以當場作出決定并頒發《報關員證》的,不再制發受理決定書和準予報關員注冊決定書。
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海關應當依法作出不準予報關員注冊的書面決定。
第二節報關員注冊的變更、延續
第十四條報關員姓名、身份證件號碼等身份資料和所在報關單位名稱、海關編碼發生變更的,報關員應當在變更事實發生之日起的20日內,持《報關員資格證書》、《報關員證》和變更證明文件等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到注冊地海關書面申請變更報關員注冊。
第十五條對報關員提出的變更報關員注冊申請,注冊地海關應當按照報關員注冊程序進行審核,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作出準予變更決定,并于作出準予變更決定后的10日內辦結變更手續,換發《報關員證》。
可以當場作出變更決定并換發《報關員證》的,不再制發受理決定書、準予變更報關員注冊決定書。
第十六條報關員注冊有效期為2年。報關員需要延續報關員注冊有效期的,應當辦理報關員注冊延續手續。
報關員未辦理注冊延續手續或者海關未準予報關員注冊延續的,自有效期屆滿之日起,其報關員注冊自動終止。[page]
第十七條報關員辦理報關員注冊延續手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海關提出,并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報關員注冊延續申請書》(附件2);
(二)《報關員證》復印件;
(三)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三)、(四)、(五)、(六)項所列文件材料。
臺灣居民、香港和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辦理報關員注冊延續手續的,還應當提交《臺港澳人員就業證》復印件。
第十八條報關員逾期提出報關員注冊延續申請的,海關不予受理。
第十九條海關應當比照報關員注冊程序在有效期屆滿前對報關員的延續申請予以審查,對符合報關員注冊條件的,應當依法作出準予延續2年有效期的決定。
海關應當在報關員注冊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依法為其辦理報關員注冊延續手續。
海關可以當場作出決定并換領《報關員證》的,不再制發受理決定書、準予延續報關員注冊決定書。
海關對不再具備報關員注冊條件的,應當依法作出不予延續的決定,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條報關員在被海關暫停執業期間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到海關申請暫緩辦理報關員注冊延續,并在暫停執業期滿后30日內提出延續報關員注冊的申請。
第三節報關員注冊的注銷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關員應當到注冊地海關申請報關員注冊的注銷:
(一)報關員不再從事報關業務的;
(二)報關員辭職的;
(三)報關單位解除與報關員的勞動合同關系的(報關單位為非企業性質的,解除聘用合同關系或者人事關系);
(四)報關單位申請注銷海關注冊登記的。
發生前款所列情形報關員未按照規定申請注銷的,報關員所在報關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規定》
第五十條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應當依法辦理報關員注冊的注銷手續:
(一)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報關員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報關員注冊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四)報關員被海關依法取消從業資格的;
(五)所在報關單位被海關注銷注冊登記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申請注銷報關員注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注銷報關員注冊申請書》(附件3);
(二)《報關員證》;
(三)《報關員資格證書》。
不能提交前款第(二)項所列文件的,應當提交在報刊刊登的作廢聲明。
報關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規定》第五十條的規定辦理注銷手續,不能提交第一款第(三)項所列文件的,應當提交報刊聲明和說明材料。
第二十四條報關員更換報關單位的,應當注銷原報關員注冊,重新申請報關員注冊。
第二十五條報關員遺失《報關員證》的,應當及時向注冊地海關書面說明情況,并在報刊聲明作廢。
海關應當自收到情況說明和報刊聲明證明之日起20日內予以補發。
第二十六條海關對申請人提出報關員注冊申請的受理、審查、決定、撤銷、注銷等活動,應當依據本辦法進行。本辦法沒有規定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三章報關員權利、義務
第二十七條報關員有下列權利:
(一)以所在報關單位名義執業,辦理報關業務;
(二)向海關查詢其辦理的報關業務情況;
(三)拒絕海關工作人員的不合法要求;
(四)對海關對其作出的處理決定享有陳述、申辯、申訴的權利;
(五)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六)合法權益因海關違法行為受到損害的,依法要求賠償;
(七)參加執業培訓。
第二十八條報關員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熟悉所申報貨物的基本情況,對申報內容和有關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合理審查;
(二)提供齊全、正確、有效的單證,準確、清楚、完整填制海關單證,并按照規定辦理報關業務及相關手續;
(三)海關查驗進出口貨物時,配合海關查驗;
(四)配合海關稽查和對涉嫌走私違規案件的查處;
(五)按照規定參加直屬海關或者直屬海關授權組織舉辦的報關業務崗位考核;
(六)持《報關員證》辦理報關業務,海關核對時,應當出示;
(七)妥善保管海關核發的《報關員證》和相關文件;
(八)協助落實海關對報關單位管理的具體措施。
第二十九條報關員應當在一個報關單位執業。
第三十條報關企業及其跨關區分支機構的報關員,應當在所在報關企業或者跨關區分支機構的報關服務的口岸地或者海關監管業務集中的地點執業。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報關員,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的各口岸地或者海關監管業務集中的地點執業。
第三十一條報關員應當在所在報關單位授權范圍內執業。
報關員應當按照報關單位的要求和委托人的委托依法辦理下列業務:
(一)按照規定如實申報進出口貨物的商品編碼、商品名稱、規格型號、實際成交價格、原產地及相應優惠貿易協定代碼等報關單有關項目,并辦理填制報關單、提交報關單證等與申報有關的事宜;
(二)申請辦理繳納稅費和退稅、補稅事宜;
(三)申請辦理加工貿易合同備案(變更)、深加工結轉、外發加工、內銷、放棄核準、余料結轉、核銷及保稅監管等事宜;
(四)申請辦理進出口貨物減稅、免稅等事宜;
(五)協助海關辦理進出口貨物的查驗、結關等事宜;
(六)應當由報關員辦理的其他報關事宜。
第三十二條報關員執業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故意制造海關與報關單位、委托人之間的矛盾和糾紛;[page]
(二)假借海關名義,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委托人索要委托合同約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財物、虛假報銷;
(三)同時在2個或者2個以上報關單位執業;
(四)私自接受委托辦理報關業務,或者私自收取委托人酬金及其他財物;
(五)將《報關員證》轉借或者轉讓他人,允許他人持本人《報關員證》執業;
(六)涂改《報關員證》;
(七)其他利用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海關可以根據管理需要,對報關員的執業情況予以公告。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報關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并可以處人民幣2000元以下罰款:
(一)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的;
(二)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海關注冊內容發生變更,未按照規定向海關辦理變更手續的。
第三十五條報關員違反本辦法,構成走私或者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的,由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規定的海關實施報關員注冊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三十七條申請人按照海關規定提交復印件的,應當將正(副)本原件交海關驗核。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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