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李洪濤)近日,限速服務《中國消費者報》吉林記者站接到多名機主反映,長春他們使用的聯通中國聯通長春分公司手機卡,在2G升級4G網絡后,升涉嫌遭到運營商暗中設置“限速服務”,網絡導致服務質量降低。暗設
9月7日,限速服務機主雷玉娥向《中國消費者報》記者反映,長春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長春分公司(以下簡稱聯通長春分公司)違反《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規范電信服務協議有關事項的聯通通知》,對用戶暗設“限速服務”,升涉嫌降低服務質量。網絡今年6月9日,暗設其2G升級4G網絡的限速服務手機卡被聯通長春分公司私自違法添加“限速服務”,雷玉娥投訴后,長春聯通長春分公司取消了“限速服務”。聯通然而,7月29日,機主又被聯通長春分公司私自違法添加“限速服務”,且“限速服務”的時間比開卡時間還要早。當機主再次向聯通長春分公司投訴后,該公司則再一次把“限速服務”的時間私自改成為和開卡時間同步。
聯通長春分公司曾公開承諾:隨著通訊技術的發展,為滿足客戶需求,長春聯通已全面升級4G,開通4G網絡功能后,原資費保持不變,只需使用4G手機,即可在中國聯通4G網絡覆蓋區域內享受4G高速上網服務。2017年11月19日,雷玉娥開通了LTE4G功能。今年3月14日,過戶工單上面明確提示,沒有限速服務標識。 雷玉娥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聯通長春分公司單方面添加限速標識,嚴重影響用戶體驗,降低對用戶的服務質量。雷玉娥要求聯通長春分公司履行2G升級4G網絡的承諾,為其提供4G網絡服務。
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規范電信服務協議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在開展相關電信業務經營活動時,應本著公平誠信的原則與用戶訂立電信服務協議,做到用戶與電信業務經營者之間權利義務對等。”第八條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在合同外通過書面形式或大眾媒體方式公開做出的服務承諾,自動成為電信服務協議的組成部分,但不得作出對用戶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用戶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第十一條規定:“在電信服務協議有效期間,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擅自終止提供服務。未經與用戶變更協議,不得擅自撤消任何服務功能或降低服務質量,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或提高資費標準,不得擅自改變與用戶約定的電信業務收費方式。”
機主楊益平有兩個聯通長春分公司2G升級4G網絡的手機號,并開通了LTE4G上網功能。今年7月29日,楊益平被聯通長春分公司私自添加了“限速服務”,導致維護困難,惡意降低服務質量。另外,還存在客服態度服務極差及虛假宣傳問題,投訴一個多月也不處理。客服以2G套餐只能享用2G服務為借口進行推脫。
機主熊予川是武漢大學的一名研究生,2015年9月21日,熊予川購買聯通長春分公司手機卡時,該公司作出承諾:2G升級4G網絡,無需更換套餐,月租不變,不換卡不換號,使用4G手機,打開手機4G網絡設置,即可在聯通4G網絡覆蓋區域內暢享4G高速上網。然而,在實際使用過程中,享受的卻是2G網速,不予提供4G高速上網服務,造成其無法享受到應有的上網體驗。熊予川告訴記者,聯通長春分公司客服聯系他時,不使用10010客服電話,一直使用座機電話號碼,并且每次回復的座機電話號碼都不一樣。
記者在調查中發現,早在2018年4月,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發布消息稱,正在全面推進2G客戶向4G網絡的消費升級工作。為保證服務質量與客戶感知,提升消費者獲得感,采取免費更換手機卡、贈送體驗流量、優惠購機等多種優惠措施,協助現有2G客戶升級為4G網絡。在此過程中,現有2G客戶服務不受任何影響。
9月7日下午,針對機主雷玉娥、楊益平、熊予川有關2G升級4G網絡服務的投訴,記者來到了位于長春市人民廣場附近的聯通長春分公司。該公司客戶服務部相關工作人員詳細詢問了3位消費者的投訴情況后,表示將認真處理此事。隨后,記者將3名機主的投訴信進行了轉交。截至記者發稿時,聯通長春分公司尚未就此事作出回應。
涉事的聯通長春分公司。李洪濤/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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