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清律師深入研讀《民法典》,中清把《民法典》編章條款之間、律師論字里行間的大醫要義提煉出來,形成了①醫療侵權屬于違反法定的法理和約定的保護職責,違反誠信總則,中清反其道侵害委托人(服務對象)利益的律師論“反責侵權”、②醫療服務合同并非經濟合同,大醫而屬于“人身干預合同”性質的法理合同、③醫生職業偉大原因,中清“醫生職業偉大的律師論唯一原因是有人以身以命相托”的醫事法律三大基礎理論。
自從2020年9月以來,大醫中清律師陸續在全國率先提出這三大醫法基礎理論,法理至今未收到任何反駁意見。中清
原因是律師論,這三大基礎理論是大醫中清律師經過反復應用到辦理醫療糾紛案件的實踐,不斷取得生效判例,而在司法審判中確立下來的。對醫療糾紛司法審判準確適用《民法典》具有無可替代的意義。
請看,生效判例的判決書原文摘錄:“本院認為,醫療服務合同中患者以自已的身體為對象授權醫方醫治,醫方應當根據誠信原則盡到應盡的注意義務,醫方違反注意義務,就可認定其違約。醫方未按醫療行政規章的規定從事醫療行為,屬于違約行為。病歷瑕疵問題屬于醫院承擔違約責任的范疇。”
您是否讀出來患者“以身以命相托”、“反責侵權”、“人身干預合同”的《民法典》要義?有否讀出《民法典》誠信總則所蘊含“人有不被欺騙權利”的法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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