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四川銷售有限公司被舉報“高利貸”事件繼續發酵,高利貸舉報人劉明方面又拿出新證據。中石證據
2月20日下午,化川四川金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金鑫公司)原股東劉明的事件示新委托律師蒲杰向財新記者發來幾份材料,分別是舉報五張借條、金鑫房地產開發公司財務轉移章移交收條、人出四川石化建設投資公司出具的高利貸欠款證明、黃波確認欠款和股權回轉的中石證據承諾書,以及一份中石化四川銷售有限公司的化川內部文件。
一周前,事件示新中石化四川銷售公司稱,舉報將對金鑫公司原股東劉明進行起訴,人出認為“劉明及其律師通過各種方式向有關媒體和社會公眾散布大量不實的高利貸言辭,歪曲、中石證據捏造事實”。化川
劉明委托律師蒲杰向財新記者表示,這些借條是他們保存的復印件,原件在中石化四川銷售公司手上,目前只找到五張借條,其他的還在尋找中。
以其中一張借條的內容為例:“今借到四川石化西南地產有限公司人民幣貳佰萬元,年息30%(月息二分五)”,經辦人簽名為“劉明”。
對于這五張借條是否真實,中石化四川銷售有限公司副總鄭燕玲表示,按照一般邏輯,借條應該保留在貸方手里,而非借方手里。
鄭燕玲稱,劉明出示的“所謂的借條很奇怪,邏輯很可笑,那么我可以寫一個借條,月息多少分,然后就說我欠你高利貸了,可不可以啊?”鄭燕玲反問道。
鄭燕玲對財新記者說,“再次回應,我們之間是投資關系,不存在所謂的高利貸。”
在是否是高利貸,股權轉讓協議是否合法等焦點問題上,雙方針鋒相對。以中石化四川銷售公司方面稱將起訴劉明,劉的委托律師蒲杰表示將“坐等訴狀”。
劉明方面出示的另一項證據,是四川石化建設投資公司董事長黃波在2011年2月21日出具的一份承諾書。承諾書中,黃波稱:“鑒于四川金鑫房地產公司目前的債務情況,若劉明通知在2011年2月23日18點之前組織資金1.4個億”,“用于清償中石化債務,本人愿將個人持有的四川金鑫房地產公司100%的股份零轉讓給劉明個人,否則該承諾書無效。”
根據劉明方面提供的證據,黃波還在另一份證明中稱“茲證明四川金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欠四川石化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投資本金及收益金額為1.4個億”,簽名“黃波”,事件為2011年2月19日。在承諾書和證明中,黃波始終避免提到“借款”二字。
蒲杰還向記者提供一份中石化今年2月12日的內部文件,文件由中石化四川銷售有限公司董事長黃久長簽發,題目為《關于成功處置不法分子劉明雇傭記者歪曲事實攻擊誹謗中國石化有關情況的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