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新聞發言人18日在例行發布會上表示,新版行證監會發布修訂后的證券《證券市場禁入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1年7月19日起施行。市場
《規定》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三個方面:一是禁入進一步明確市場禁入類型。根據新《證券法》第221條,規定將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分為“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月日證券服務業務,起施不得擔任證券發行人的新版行董事、監事、證券高級管理人員”以及“不得在證券交易所、市場國務院批準的禁入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以下統稱證券交易場所)交易證券”(以下簡稱交易類禁入)兩類,執法單位可以結合實際,規定選擇單獨適用或者合并適用相匹配的月日禁入類型。
二是起施進一步明確交易類禁入適用規則。充分借鑒境內外監管經驗,新版行結合我國市場實際,明確交易類禁入是指禁止直接或者間接在證券交易場所交易上市或者掛牌的全部證券(含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活動,禁止交易的持續時間最長不超過五年。同時,做好政策銜接和風險防控,對七類情形作出了除外規定,避免不同政策疊加碰頭和引發執法次生風險。
三是進一步明確市場禁入對象和適用情形。根據近年來市場發展變化的現實情況,完善了禁入對象的涵蓋范圍。適用情形方面,明確將信息披露嚴重違法造成惡劣影響的情況列入終身禁入市場情形,同時,明確交易類禁入適用于嚴重擾亂證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公平的違法行為。
證監會表示,下一步,將落實好新《證券法》、新《行政處罰法》和《規定》相關內容,依法嚴厲打擊各類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把“嚴”的執法主基調長期堅持下去,同時加大與司法機關協調配合力度,綜合運用民事、行政和刑事追責手段進一步提高違法違規成本,為資本市場更好服務于構建新發展格局提供堅強執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