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體育產業促進體育消費的今年若干意見》,財政部、起體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出通知,育場對體育場館自用的可減房產和土地有關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進行了明確。
自1月1日起,免房國家機關、產稅軍隊、今年人民團體、起體財政補助事業單位、育場村民委員會等擁有的可減體育場館,其用于體育活動的免房房產、土地,產稅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經費自理事業單位、今年體育社會團體、起體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等擁有并運營管理的育場體育場館,符合向社會開放且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場館的維護、管理等條件的,其用于體育活動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企業擁有并運營管理且向公眾開放、達到有關規模規定的體育場(觀眾座位數20000座及以上)、體育館(觀眾座位數3000座及以上)等體育建筑,其用于體育活動的房產、土地,減半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