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案例女,分析X歲,趙某201X年X月X日,某山因停經38+5周,西某陰道流液1天入住山西某醫院,醫院入院診斷:宮內妊娠38+5周、過錯G3P0LOA先兆臨產、陳述胎膜早破、案例臍繞頸兩周、分析不良孕史,趙某當日在腰麻下行子宮下段剖宮產+子宮肌瘤剝除術,某山剖娩一子,西某新生兒體重2200g,醫院Apgar評分:1-10分,過錯5-10分,201X年X月X日凌晨,家屬發現患兒全身皮膚青紫,遂告知醫院醫生,醫生給予吸氧治療,稍見緩解,家屬問及全身皮膚青紫的原因,醫生也未能告知確切原因,家屬遂要求轉院治療,并要求醫院派救護車護送和醫生同行,但院方知救護車不在,且醫生也不同意陪同患兒一起轉院。家屬無奈,自行撥打120將患兒轉入山西某人民醫院救治。
201X年X月X日凌晨3:57,患兒轉入山西某人民醫院治療,入院診斷:新生兒肺炎、新生兒低血糖、左側室管膜下囊腫、動脈導管未閉、小于胎齡兒、低出生體重兒、高危兒。入院后給予保暖箱保暖、心電監護、抗感染、維持內環境、血糖穩定等治療,住院治療14天后,患兒于201X年X月X日出院。
201X年X月原告出現尖足表現,左手肌張力高,家屬帶原告去山西某鐵路醫院就診,建議原告進行康復治療。201X年X月原告前往北京某醫院就診,醫院專家告知原告家屬進行康復治療,繼之201X年、201X年原告相繼在山西某醫院等醫院進行康復治療。
患兒目前呈偏癱狀態,左側肌張力高,雙腿長度不同,站立需有人扶助,步態異常,需繼續康復治療。我方認為院方在為患兒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其過錯與患兒目前的損害后果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分析如下:
第一、孕婦宮內孕38周+5,剖宮產娩出以男嬰,新生兒體重2200g,屬于低體重兒,出生后應加強血糖、缺氧,體溫保暖監測。但院方未進行監測,存在過錯。
依據:人民衛生出版社出版的《臨床診療指南-兒科學分冊》第90頁-93頁:低出生體重兒應注意的問題:1、保暖、維持適宜環境溫度 避免寒冷損傷或過熱。
2、呼吸管理 保持呼吸道通暢,應注意缺氧及高氧 3、維持水電解質酸堿平衡及營養供給。(5)維持血糖穩定,防止、糾正低血糖或高血糖。
據院方的病歷記載的新生兒醫囑未見給予胎兒保暖,監測血糖等治療措施。
第二、孕婦入院后,胎膜早破,醫方未進行電子胎心監護,術中羊水污染,存在過錯。
依據:人民衛生出版社出版的第三版《婦產科學》第52-53頁:
電子胎心監護能連續觀察病記錄胎心率的動態變化,同時描記子宮收縮和胎動記錄,受宮縮、胎動、觸診等刺激,胎心率發生變化,發生加快或減慢,是判斷胎兒安危的重要指標。
第三、醫方在發現患兒問題后,沒有及時處理,存在過錯。
第四、醫方未能及時安排轉院治療,存在不當。
第五.從病歷來看,缺乏小兒術后監護的相關資料,醫方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綜上所述,醫方存在明顯的診療過失,應承擔本案的全部賠償責任。
來源:李海律師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