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店與醫療保障管理部門根據《定點藥店服務協議》(以下簡稱《協議》)約定進行醫保結算服務。中國
《協議》約定了雙方的藥店醫保藥店責任和義務,那么,-條藥店如何在醫保結算服務過程中不碰雷不踩紅線呢?
藥店違反《協議》,紅線最嚴重的不可不知處理結果無疑是被解除協議。那么,中國哪些情形會導致被解除協議呢?
關于上述問題的藥店醫保藥店答案,我們來看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3號,-條即《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紅線
《辦法》第四十條對解除協議給出了解釋:
“醫保協議解除是不可不知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之間的醫保協議解除,協議關系不再存續,中國醫保協議解除后產生的藥店醫保藥店醫藥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再結算。-條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紅線,經辦機構應解除醫保協議,不可不知并向社會公布解除醫保協議的零售藥店名單。[1]”
“中止”情形
1、醫保協議有效期內累計2次及以上被中止醫保協議或中止醫保協議期間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三重”情形
2、發生重大藥品質量安全事件的。
3、被發現重大信息發生變更但未辦理變更的。
4、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有關執法機構在行政執法中,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且可能造成醫療保障基金重大損失的。
“造假”情形
5、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取得定點的。
6、以偽造、變造醫保藥品“進、銷、存”票據和賬目、偽造處方或參保人員費用清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
“串換”情形
7、將非醫保藥品或其他商品串換成醫保藥品,倒賣醫保藥品或套取醫療保障基金的。
“代結”情形
8、為非定點零售藥店、中止醫保協議期間的定點零售藥店或其他機構進行醫保費用結算的。
“轉借”情形
9、將醫保結算設備轉借或贈與他人,改變使用場地的。
“抗拒”情形
10、拒絕、阻撓或不配合經辦機構開展智能審核、績效考核等,情節惡劣的。
11、未依法履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
12、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不能履行醫保協議約定,或有違法失信行為的。
“吊注”情形
13、被吊銷、注銷藥品經營許可證或營業執照的。
“連帶”情形
14、因定點零售藥店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違法違規導致連鎖零售藥店其中一家分支零售藥店被解除醫保協議的,相同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其他分支零售藥店同時解除醫保協議。
“主動”情形
15、定點零售藥店主動提出解除醫保協議且經經辦機構同意的。
“約定”情形
16、根據醫保協議約定應當解除協議的;
“其他”情形
17、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解除的情形。
參考文獻
[1]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3號.《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Z].2021-2-1.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21/content_5591414.htm
中國藥店-17條紅線,醫保藥店不可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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