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臺醫保零售藥店管理辦法
日前,中國市人社局出臺《長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辦法》,藥店進一步規范管理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長春藥
醫保定點零售藥店是店違點資指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和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提供服務的規將格零售藥店。在經營時,消定定點零售藥店除依法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中國《營業執照》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外,藥店還需具有30萬元以上注冊資金。-長春藥經營場所設置在城區的店違點資,經營區域面積不得小于150平方米,規將格營業場所在城區外的消定,經營區域面積不得小于100平方米,中國與其他定點藥店的藥店間距不得少于100米。同時,-長春藥定點零售藥店所經營的藥品種類應達到3000種以上,并具備24小時服務能力,確保及時提供足夠的醫保范圍內的藥品。
據悉,自我市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以來,具備定點資格的零售藥店數量不斷增加,截至目前,定點零售藥店已有802家,為參保人員購藥提供極大方便。為進一步保障參保人員基本醫療需求,規范和加強基本醫療保險監督管理活動,維護醫療保險基金安全,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的,將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取消醫療保險定點資格。
具體情況為,定點零售藥店在經營期間未嚴格按照《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等規定的范圍經營,未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沒有健全的藥品質量保證制度、措施和規范的藥品進貨渠道,確保提供的藥品安全、有效;受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處理,整改期滿仍不合格的;《藥品經營許可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及《營業執照》過期失效,仍繼續經營的;被相關部門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及被撤銷《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的;銷售假冒、偽劣、過期、失效藥品的;拒絕、阻撓、不配合檢查、審驗工作的;為非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內的經營項目提供刷醫療保險卡業務的手段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與其他單位通過以藥易藥、以藥易物、代銷藥品及代刷醫療保險卡的手段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與持卡人采取用現金兌換醫療保險卡內金額的手段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將醫療保險結算系統提供給其他單位使用的手段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采取虛報、冒領的手段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采取偽造處方、外配處方的手段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其他須取消醫療保險定點資格的違規行為。
市民若在購藥期間發現定點零售藥店有違規行為,可撥打長春市人社局醫療保險違規舉報電話:0431-85679967進行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