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呂燕歷時一年半之久深圳影兒時尚集團與名模呂燕及其公司的發條罰萬風尚不正當競爭官司有了最新進展,據公開資料顯示: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裁定呂燕及上海是微博網你商貿有限公司“商業詆毀”事實成立,呂燕需刪除涉案微博,被判并賠償原告影兒時尚集團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 500萬元。庭審
這則消息一經公布,大焦點引就讓這個2019年3月萌發的關注事件,又回到了輿論的綜合中國面前;記者通過查閱深圳中院的判決書,更多關于此案細節也曝光,呂燕包括在社交媒體已經成為主流發聲平臺,發條罰萬風尚“人人都擁有麥克風”的微博網今天,如何依法維權,被判深圳中院涉及“商業詆毀”的庭審這個判例,具有很高的大焦點引案例價值。
商業詆毀如何認定
商業詆毀行為,關注也被稱為商業誹謗行為,是指商業競爭者損害他人商譽、侵犯他人商譽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其核心是通過詆毀競爭對手為自己獲取競爭利益。根據深圳中院判決書的認定,呂燕在其官方微博連發四條信息,時間分別是2019年3月27日21:00、2019年3月27日21:36、2019 年 4月26 日19:10以及2019年4月27日08:23,緣由是指責影兒時尚集團抄襲其衣款,甚至直接稱影兒時尚集團是“抄抄集團”。呂燕的微博也迅速獲得了其“朋友圈”的聲援,多名演藝界和時尚界名人擁有巨量粉絲的微博也對呂燕的前述微博進行轉發。
影兒代理律師黎孟龍向記者進一步說明:影兒與呂燕及其公司的糾紛中,雙方互為競爭對手是不爭的事實,雙方在時尚服裝業都具有很高的社會影響力。加上呂燕微博本身就是粉絲超過500萬的“品牌主理人”自媒體,又有眾多明星且其中不乏為呂燕服裝承擔廣告代言明星的轉發和點贊,影兒則是中國服裝業的領軍公司,這種相互競爭的關系,已經構成了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認定“商業詆毀”的基本條件。
“維權”微博為何成了侵權微博
在呂燕看來,其發布的四條微博是意在“維權”,也是她個人的言論自由,因此不算是侵權。
所謂“維權”之說無非是指呂燕微博發送上海是你公司委聘律師向影兒集團發送的指控抄襲律師函(法律上準確的稱謂應為警告函)以及呂燕微博中自行進行抄襲定性內容,黎孟龍律師援引最高法院的在先案例向庭審法官論述:“權利人發送侵權警告必須以確定的具體侵權事實為依據,在發送侵權警告時應當對所警告的行為構成侵權善盡審慎注意義務,對所涉侵權的具體事實進行充分考量和論證后進行。侵權警告的內容不應空泛和籠統,對于權利人的身份、所主張的權利的有效性、權利的保護范圍以及其他據以判斷被警告行為涉嫌構成侵權的必要信息應當予以披露。權利人發送侵權警告的目的,在于讓被警告者知悉存在可能侵害他人權利的事實,自行停止侵權或與權利人積極溝通”,同時,侵權警告函也僅應向函送的特定對象發送。除此而外,本案中呂燕微博中的"抄抄集團"、“三個牌子都在抄我的,原封不動的抄,而且賣的比我還貴”等表述,被法院判定為:其行為內容具有貶損對方的情緒渲染和煽動性,不具有侵權警告維權行為的合理性和正當性,具有主觀誤導性。呂燕一方所謂“維權”當然是為其服裝公司的商業競爭權利去“維權”,法院判決也是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評判該競爭行為的合法性和正當性,以及是否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禁止的“傳播誤導性信息”商業詆毀,結果可想而知。
對此,也有法律界人士提醒:這種在社交媒體上司空見慣的舉動用于企業的經營活動甚至競爭或者影響活動,其結果自然不僅是新聞效應而且會給競爭雙方帶來巨大的競爭“損益”,一旦受侵權方較真,很可能就會被告上法庭,并因此承擔該競爭“損益”中遭受侵權方的損失。
服裝抄襲該由誰來認定
呂燕和影兒的糾紛其實是兩個案件,一是服裝設計侵犯著作權和商品裝潢糾紛,目前還在上海浦東新區法院審理,二是“商業詆毀不正當競爭”糾紛,在深圳中院審理。記者翻看兩個案件的時間點注意到:自2019年3月27日呂燕連續發布四條詆毀影兒商譽的微博后,影兒向呂燕方發起兩次聲明無果后于同年5月5日向深圳中院提起這個商業詆毀不正當競爭訴訟,呂燕方對該案提出管轄權異議被駁回后,分別于2019年7月5日及7月18日向上海浦東新區法院提起服裝設計侵犯著作權和商品裝潢訴訟,指控影兒抄襲其衣款。
深圳案件比上海案件早2個月立案并開庭審理,12月14日深圳中院的一審判決并無不妥。兩個案件,事實上都涉及到如何來認定抄襲的問題。焦點在于,呂燕認為影兒在抄襲自己的衣款,而且從深圳中院的判決結果出來后,呂燕在社交媒體的發聲來看,其一直認定這一點。
但是,從深圳中院的判決結果看法院并不支持呂燕的單方結論。呂燕自認為的抄襲結論,已經超過其另案(即上海浦東案)的起訴范圍,即其微博中指控抄襲的七款服裝在上海浦東案中起訴了三款,另有四款根本未起訴,上海的判決結論,最多只能影響到呂燕是否屬于編造虛假信息,不影響“呂燕發布微博的范圍和結論構成傳播誤導性信息”這一事實。
對此,記者采訪了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律師白小莉。白小莉律師認為:“知識產權的認定,需要專業機構和專業人員,不可能自說自話,更不能將自己的主觀意見,當成‘法庭證據’。國家設定專門的知識產權法庭,很大程度上就是解決社會各界的復雜難以定性的知識產權糾紛問題。
“在沒有權威依據的情況下,擅自發表抄襲言論,應屬《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的“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誤導性信息”,屬于惡性競爭,法律應當規制這種行為。”白小莉律師表示。
賠償金為何是500萬元
12月14日深圳中院的判決還透露了一個細節:一直到深圳中院的三次開庭,時間分別是2019年11月22日、2020年4月8日、2020年7月13日,呂燕發布的4條詆毀微博依然存在。這也成為法院判決中除影兒舉證其巨大實際損失證據(計算損失的時間均在起訴前)之外,法院認定商業詆毀和確定賠償金額的重要依據。
最終,深圳中院認定:在雙方辯論終結時,涉案微博的內容仍然存在、并沒有刪除,詆毀行為持續必然加大原告恢復其商業信譽的難度。法院參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酌定呂燕及上海是你商貿有限公司兩被告共同賠償原告影兒時尚集團經濟損失以及合理開支共500萬元。
通過此案可以發現,在中國走向法治社會的道路上,侵權與維權往往只有一步之差,社交平臺的自由性與便利性以及名人的優勢流量效應等一旦用于企業營銷和商業競爭,則在大量不明就里的“吃瓜群眾”的盲目參與,導致很多的口水戰,也引發各種糾紛案,特別是涉及競爭或者企業經營利益的糾紛案。影兒與呂燕的商業詆毀的不正當競爭案,不僅在服裝業和明星圈引發思考,更是給現代法治社會的不斷建立完善,又提供了一次普法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