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部門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聯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文工業和信息化部、加強公安部、汽車汽車交通運輸部近日聯合發布《汽車數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試行)》(簡稱《規定》),數據數據旨在規范汽車數據處理活動,安全保護個人、管理組織的明確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處理促進汽車數據合理開發利用。部門《規定》倡導汽車數據處理者在開展汽車數據處理活動中堅持“車內處理”、聯合“默認不收集”、發文“精度范圍適用”、加強“脫敏處理”等數據處理原則,汽車汽車減少對汽車數據的無序收集和違規濫用。《規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據《規定》,汽車數據處理者處理汽車數據應當合法、正當、具體、明確,與汽車的設計、生產、銷售、使用、運維等直接相關。利用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開展汽車數據處理活動,應當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等制度,加強汽車數據保護,依法履行數據安全義務。
《規定》指出,國家鼓勵汽車數據依法合理有效利用,倡導汽車數據處理者在開展汽車數據處理活動中堅持:(一)車內處理原則,除非確有必要不向車外提供;(二)默認不收集原則,除非駕駛人自主設定,每次駕駛時默認設定為不收集狀態;(三)精度范圍適用原則,根據所提供功能服務對數據精度的要求確定攝像頭、雷達等的覆蓋范圍、分辨率;(四)脫敏處理原則,盡可能進行匿名化、去標識化等處理。
《規定》指出,重要數據應當依法在境內存儲,因業務需要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通過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評估。未列入重要數據的涉及個人信息數據的出境安全管理,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有不同規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協定,但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汽車數據處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數據,不得超出出境安全評估時明確的目的、范圍、方式和數據種類、規模等。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以抽查等方式核驗前款規定事項,汽車數據處理者應當予以配合,并以可讀等便利方式予以展示。
汽車數據處理者違反本規定的,由省級以上網信、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編輯:徐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