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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與死者姜某系夫妻關系,候鳥雙方于2006年2月22日登記結婚。北飛2007年12月29日晚,鳥北姜某從自己居住樓房的候鳥24層跳樓自殺死亡。姜某生前在網絡上注冊了名為"北飛的候鳥"的個人博客,并進行寫作。在自殺前2個月,姜某在自己的博客中以日記形式記載了自殺前2個月的心路歷程,將王某與案外女性東某的合影照片貼在博客中,認為二人有不正當兩性關系,自己的婚姻很失敗。姜某的博客日記中顯示出了丈夫王某的姓名、工作單位地址等信息。姜某在2007年12月27日第一次試圖自殺前,將自己博客的密碼告訴一名網友,并委托該網友在12小時后打開博客。
2007年12月29日姜某跳樓自殺死亡后,姜某的網友將姜某博客的密碼告訴了姜某的姐姐,后姜某的博客被打開。張某系姜某的大學同學。得知姜某死亡后,張某于2008年一月11日注冊了非經營性網站,名稱與姜某博客名稱相同,即"北飛的候鳥"。在該網站首頁,張某介紹該網站是"祭奠姜某和為姜某討回公道的地方"。張某、姜某的親屬及朋友先后在該網站上發表紀念姜某的文章。張某還將該網站與天涯網、新浪網進行了鏈接。2008年一月10日前后,姜某的博客日記即被一名網民閱讀后轉發在天涯網的社區論壇中,后又不斷被其他網民轉發至不同網站上。張某"北飛的候鳥"網站開辦后,該網站上有關姜某的文章也被不斷轉載、傳播,姜某的死亡原因、王某的"婚外情"行為等情節引發眾多網民的長時間、持續性關注和評論。
許多網民認為王某的"婚外情"行為是促使姜某自殺的原因之一;一些網民在參與評論的同時,在天涯網等網站上發起對王某的"人肉搜索",使王某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詳細個人信息逐漸被披露;一些網民在網絡上對王某進行指名道姓地謾罵;更有部分網民到王某和其父母住處進行騷擾,在王家門口墻壁上刷寫、張貼"無良王家"、"逼死賢妻"、"血債血償"等標語。直至本案審理期間,許多互聯網網站上仍有大量網民的評論文章。王某認為"北飛的候鳥"網站上刊登的部分文章中披露了其"婚外情"以及姓名、工作單位、住址等個人隱私,并包含有侮辱和誹謗的內容,侵犯了其隱私權和名譽權,故起訴要求張某立即停止侵害、刪除侵權信息,為其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其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余元第10頁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公民依法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王某在與姜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有不正當男女關系,其行為違反了我國法律規定、違背了社會的公序良俗和道德標準,使姜某遭受巨大的精神痛苦,是造成姜某自殺這一不幸事件的因素之一,王某的上述行為應當受到批評和譴責。但應當指出,對王某的批評和譴責應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不應披露、宣揚其隱私,否則構成侵權。張某作為姜某的大學同學,在姜某自殺后以祭奠姜某、抨擊王某不忠行為為目的設立"北飛的候鳥"網站,將王某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照片及與他人有"婚外情"等私人信息在網站中向社會公眾披露,并通過該網站與其它網站的鏈接,擴大了王某私人信息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傳播的范圍,對相關網民對王某發起"人肉搜索"、謾罵王某、騷擾王某及其父母正常生活的不當行為有相當的推動和促進作用,嚴重干擾了王某的正常生活,造成了王某社會評價的明顯降低。
張某作為"北飛的候鳥"網站的管理者未盡到應盡的管理責任,泄露王某個人隱私的行為已構成對王某的名譽權的侵害,張某應當對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張某以王某就其違背道德的行為不享有隱私權、其對姜某自殺這一公眾事件的披露符合公眾利益為由認為其不構成名譽權侵權,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另,相關證據雖能證明在張某2008年一月11日開辦"北飛的候鳥"網站前,部分網民已在其他網站披露了姜某自殺事件的經過,其間對王某的個人情況已有披露,但應當指出,他人對王某個人信息的披露不意味著張某可以繼續對此予以披露、傳播,他人此前對王某個人信息的披露不影響張某侵犯王某名譽權的事實成立。張某以其他網站先于"北飛的候鳥"網站披露事件經過、相關信息已不具備私密性為由不同意承擔侵權責任,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亦不予采信。
原審法院認定張某侵犯了王某的名譽權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法院予以維持。在此基礎上,原審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及相關具體情況,適當減輕了張某的賠償責任,判令張某刪除侵權的三篇文章及相關照片、判令張某賠禮道歉并酌情判令張某賠償王某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及公證費并無不當,法院亦予以維持。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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