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福州訊(記者張文章)2月4日,東華福建省藥監局發布的宇泰一則行政處罰信息顯示,東華宇泰(福建)醫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華宇泰)因銷售劣藥,涉嫌被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銷售沒收違法所得,劣藥并罰款10萬元。被罰
福建省藥監廈門藥品稽查辦于2023年6月3日收到《南平市延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東華宇泰涉嫌銷售劣藥的東華報告》,顯示南平市時珍藥鋪醫藥有限公司延平江南店經營的宇泰五味清濁丸(批準文號:國藥準字Z20025220,規格:每10丸重2g,涉嫌包裝規格:每板裝30丸,銷售每盒裝2板,劣藥批號:210901)經抽樣檢驗,被罰溶散時限項目不符合規定。東華經查,宇泰該批五味清濁丸是涉嫌南平市時珍藥鋪醫藥有限公司延平江南店從東華宇泰處購進。2023年6月20日,廈門藥品稽查辦對當事人注冊地址和倉庫進行執法檢查。執法人員現場查驗了當事人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許可證,提取了涉案批次藥品的購銷存記錄及票據、供購貨單位檔案等相關材料,現場未發現涉案批次藥品庫存。
經查,涉案批次藥品于2023年4月27日經檢驗、2023年6月6日經復驗,“溶散時限”項目的檢驗結果為“60分鐘內未全部溶散”,不符合藥品標準中“應在60分鐘內全部溶散”的標準規定,屬于《藥品管理法》規定的情形,為劣藥。東華宇泰從供貨單位采購涉案批次藥品共計180盒,銷售至南平市時珍藥鋪醫藥有限公司延平江南店等9家客戶。2023年5月11日,東華宇泰發布召回通知,通知購貨單位停售、追回。截至目前,當事人涉案批次藥品庫存為0。當事人實際銷售金額1134.4元,未售出藥品金額合計1084.91元。東華宇泰在經營涉案批次藥品過程中,存在未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行為。1月9日,廈門藥品稽查辦執法人員將行政處罰告知書直接送達東華宇泰,東華宇泰在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未申請聽證。1月17日,廈門藥品稽查辦依據《行政處罰法》《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對東華宇泰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涉案批次藥品違法所得1134.4元、罰款10萬元的處罰。
責任編輯:張林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