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竄貨浙江省湖州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執法人員在一家零售藥店檢查時,中國在收銀臺下方的藥店-藥意銷一個小抽屜中發現了幾盒單獨存放的藥品。執法人員要求店員提供這些藥品的竄貨采購單據,店員支支吾吾,中國想要蒙混過關。藥店-藥意銷
“這些藥品到底是竄貨怎么回事?”執法人員的表情越來越嚴肅,店員只好老實交代:“這是中國店主從他經營的另一家藥店里拿過來賣的。我們也是藥店-藥意銷沒辦法。”
幾分鐘后,竄貨該藥店店主趕到了現場,中國但是藥店-藥意銷對此事很不以為然:“我們賣的藥品都是從正規渠道進貨,絕對不是竄貨假劣藥。另一家藥店也是中國我經營的,我自己的藥店-藥意銷貨品放在哪里賣不一樣?”
“藥店是你經營的不假,但是藥品是特殊商品,從哪里來、到哪里去都有嚴格的規定。”執法人員說,“藥店銷售的藥品必須進銷憑證齊全,這家藥店銷售的藥品來源于另一家藥店,涉嫌從無藥品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另一家提供藥品的藥店則涉嫌超經營方式銷售藥品。”執法人員隨即提取了現場相關證據,并對兩家藥店涉嫌違法的行為立案調查。
執法人員提醒,按照相關規定,藥品經營資格不僅指經營證照齊全,而且還涉及《藥品經營許可證》上經營方式和經營范圍兩個主要項目。經營方式有批發和零售兩種,無論是從經營方式不符還是經營范圍不符的企業購進藥品,都屬于從無藥品經營資格的企業購入。同時,執法人員還特別強調,《藥品經營許可證》所指的經營方式中的零售是指將藥品直接銷售給消費者個人,除此以外的其他方式都應屬于批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