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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是國際貿易中常用的貿易術語之一。根據該條款,買方負責派船提貨,賣方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并及時通知買方。當貨物在裝運期間越過船舷時,風險從賣方轉移到買方。
買賣雙方的基本義務是根據國際商會對FOB的解釋劃分的,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基本義務。總結起來,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賣方的義務
1.在合同規定的時間或期限內,在裝運港以習慣方式將貨物交付給買方指定的船舶,并及時通知買方。
2.自擔風險和費用,獲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文件。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全部海關手續。
3.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提供證明貨物已交付到船上的通常單據,費用自理。如果買賣雙方同意使用電子通信,所有單據都可以用具有同等效力的EDI信息代替。
(二)買方的義務
1.自擔風險和費用獲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的文件。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和過境他國的全部海關手續,繳納相關費用和過境費;
2.負責租船或訂艙位,支付運費,并將船名、裝貨地點和要求的交貨時間全部通知賣方;
3.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后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接受賣方提供的相關文件,接收貨物,并根據合同支付貨款。
(C)《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離岸價的解釋
003010有六種解釋,其中只有“FOB船只”(“指定裝運港”)與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解釋的FOB條款相似。因此,《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和適用明顯不同于國際通用的解釋和適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按照美國的慣例,FOB一般解釋為在某地的某種運輸工具上交貨,適用范圍很廣。因此,按FOB與美國、加拿大等國商人訂立合同時,除了裝運港名稱外,還必須在FOB后面加上“船”字。如果只是“舊金山離岸價”,省略了“船”字,賣方只負責將貨物運至舊金山任何地方,不負責將貨物運至舊金山港口,交付到船上。
2.在風險劃分上,界限不是裝貨港的船舷,而是船艙,即賣方承擔貨物裝入船艙之前發生的一切損失和損壞。
3.關于費用負擔,規定買方應支付賣方協助提供出口單據、出口稅等因出口而產生的費用。
(四)《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離岸價的解釋
根據《2000通則》的解釋,FOB條款只適用于海運和內河運輸。FOB的意思是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船上交貨(……指定的裝運港)”是指當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賣方完成交貨。這意味著從那時起,買方必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所有風險。FOB條款要求賣方辦理貨物出口的清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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