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22年7月8日L女士到某保險公司辦理退保業務,猶豫期工作人員經了解,福建L女士于2022年5月15日購買了該公司的中英知識一份保險產品,回執簽署日期2022年5月20日,人壽現覺得該產品不適合自己,金融故選擇將此份保險退掉。普及當了解到退保金額遠遠低于累計所繳保費時,月丨L女士表示不能理解。案說工作人員向L女士詳細講解了保險的險切保障內容、增值服務等,莫忽建議L女士從個人保障的權益角度繼續保留該份保單,同時提醒L女士,猶豫期若其堅持退保,福建根據保險法的中英知識規定,只能拿回保單的人壽現金價值。L女士深思熟慮后,仍堅持退保,并承擔了該保單的退保損失。
【案例分析】
投保人購買了長期人身保險,一般都會有一段時間的“冷靜期”,投保人在這段時間內提出書面退保申請,保險公司扣除成本費用后的剩余保費需全部退還給投保人。這個“冷靜期”就是保單的猶豫期,一般為15天。在本案例中,L女士購買了保險產品后,應及時、充分地考慮該產品是否適合自己,是否跟自身的需求和經濟能力相匹配,發現不合適的時候應在猶豫期內向保險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書面申請,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但因其退保時已超過猶豫期,保險公司只能按合同約定的現金價值為L女士辦理退保手續,L女士也因此承擔了相應的退保損失。
【風險提示】
中國銀保監會《人身保險投保提示書基準內容》規定,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產品一般有猶豫期(投保人、被保險人收到保單并書面簽收日起10日內)的有關約定。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在猶豫期內,投保人可以無條件解除保險合同,但應退還保單,保險公司除扣除不超過10元的成本費以外,應退還投保人全部保費并不得對此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保險公司業務人員在銷售過程中,應詳細講解保險產品相關的條款內容,以及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享有的權利、可能承擔的損失等。“猶豫期權益”就是投保人的“后悔藥”,保險公司業務人員應及時告知,充分保障保險消費者的“知情權”,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當投保人收到保險合同后,應及時簽收回執并接聽保險公司的回訪電話,對保險條款的內容,特別是保險責任、責任免除、猶豫期權益、退保損失等相關事項進行充分的了解。對于不清楚或理解有偏差的部分,要及時向業務人員或者撥打保險公司官方客服熱線進行咨詢,確保所購買的保險產品滿足自己的實際需求及經濟承受能力。當發現保險產品不符合自己的保障需求或經濟承受能力時,及時在猶豫期內向保險公司提出更改保險計劃或者解除合同的申請,避免造成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