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3月20日10時5分,年月位于貴州省的日盤六盤水市水城特區,隸屬于煤炭部貴州煤炭產業公司水城礦務局的水市斯爆傷木沖溝煤礦,發生瓦斯煤生爆炸事故,木沖死亡84人(其中救護隊員2人),溝煤故死燒傷19人(其中救護隊員5人),礦瓦直接經濟損失40多萬元。炸事
1983年3月20日 六盤水市木沖溝煤礦瓦斯爆炸事故 84死19傷
事故概況:
3月20日上午,年月11號工作面運輸機巷和切眼即將貫通,日盤礦組織七個單位共96名職工,水市斯爆傷為在貫通后搶時間出煤作開采預備工作。木沖上午7時40分,溝煤故死掘一區副區長周某某到11111工作面運輸機巷迎頭用三米鉆桿向前打眼,礦瓦鉆到2.1米時穿透切眼左幫,炸事經繞道切眼察看,年月見穿透位置在切眼迎頭下部7米處正置一切風筒中部。9時30分左右,放第一茬掏槽眼炮時,將貫通口的棚子崩倒,切限迎頭二節風筒向后滑落和脫節,并被崩落的煤壓住,使切眼迎頭處于無風狀態,造成瓦斯積聚。10時5分放第二茬炮時,因放炮火源引起了瓦斯爆炸,并引起一采區東部工作面區域四條盲巷內的煤塵和積存瓦斯參與爆炸。
事故原因:
1、11111工作面機巷和切眼貫通放炮時,沒有檢查貫通兩側的瓦斯,裝藥量過多,抵抗線小,放炮時產生火焰引起瓦斯爆炸。
2、煤塵大、盲巷多。據事故前的測塵記錄,東部采區的煤塵濃度高達279毫克/米,這次瓦斯爆炸引起煤塵飛揚,又引發了煤塵爆炸。在這個采區的掘進工作面中有11111、11113和運煤上山三條巷道在停工后沒有透風,瓦斯積聚濃度高達10%以上,僅打了柵欄未打密閉,形成了瓦斯窯,在切眼瓦斯爆炸后,這些盲巷積存的瓦斯參與爆炸,擴大了受災面。
3、發生事故的采區,沒有按規定編制正規設計報礦務局審批;11111工作面運輸機巷施工,沒有編制作業規程和安全措施;不顧礦井生產能力的實際可能,不公道地增加產量,在未形成正常透風風騷的危險情況下,集中大量職員,突擊11111工作面的巷道掘進和投產預備工作。
4、地測職員已兩次向有關部分和領導匯報巷道即將貫通,而有關部分和領導沒有研究安全措施。
5、局部透風治理混亂。切眼迎頭有兩節風筒無故被摘,造成無風地段,迎頭處于無風狀態,積聚了瓦斯,為瓦斯爆炸埋下了隱患。
6、沒有裝備自救器,致使井下職員中毒,無法逃避災區。
事故反思:
l、加強對安全工作的領導,把安全工作真正列進各級組織的重要議事日程,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堅持不安全不生產。
2、進步職工隊伍的素質,建立安全培訓教育制度,進步職工的文化水平和技術水平。
3、加強補還安全欠帳,有計劃地加快安全補欠工程,同時積極發展科學治理,重點調整好透風、瓦斯、綜合防塵和電器防爆等系統與環節,充分發揮現有瓦斯監測設備的作用,增強抗災能力。
4、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從現場實際出發,有針對性地編制好作業規程和礦井災難預防及處理措施計劃,堅持一工程一措施,現場發生了變化,要及時修改補充。
事故追查:
1、木沖溝煤礦黨委書記高某某,忽視安全,違章指揮,對工人違章作業熟視無睹,對事故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給予撤銷黨委書記職務,留黨察看一年處分。
2、木沖溝煤礦副礦長、副總工程師(代總工程師)常某某,工作嚴重失職,對采區存在的嚴重事故隱,沒有采取安全技術措施,對事故負有技術領導責任,撤銷副礦長、副總工程師職務。
3、水城礦務局黨委書記周某某,片面追求產量,不顧木沖溝煤礦的實際可能,不公道地增加產量,對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給于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4、水城礦務局局長徐某某,對木沖溝煤礦存在的安全重大題目,不深進調查、督促和幫助解決,同意無設計開拓和突擊生產,對事故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5、水城礦務局總工程師盧某某,對木沖溝煤礦存在的技術治理混亂等題目,沒有進行調查解決,明知無設計開拓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還同意施工,對事故負有技術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