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進入酒店消費,開瓶在法律層面上雙方是費關口頭合同關系。既然是乎市合同,意味著雙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場無平等的,無所謂誰強勢誰弱勢;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共識,關強很簡單,開瓶可以不交易。費關
伊險峰
媒體人士
最近關于“開瓶費”的乎市官司,把酒店是場無否允許自帶酒水這個老話題又給端了出來。輿論又開始新一輪的關強維權行為——號稱“弱勢群體”的要伸張正義,號稱“上帝”的開瓶要找回唯我獨尊的感覺,一片對“不法”商家的費關討伐之聲。
我以為,乎市“開瓶費”之收取與“自帶酒水”是場無兩個概念,我們先把“開瓶費”放在一邊,關強先說自帶酒水。
消費者進入酒店消費,雖未簽一紙合同,但在法律層面上雙方是有口頭合同的。既然是合同,首先就意味著合同雙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所以無所謂誰強勢誰弱勢;其次,任何合同都是雙方各有主張,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共識,很簡單,可以不交易。
酒店當然可以主張“謝絕自帶酒水”。這道理很簡單,我就是賣東西賺錢的,你自己帶了我如何賺錢?假如允許隨便自帶酒水,萬一再來個“上帝”要求“自備精致菜肴”,另一“弱勢群體”要求“自帶珍珠白米”,那我這酒店生意如何做?再者說,酒店作為合同一方還要為食品衛生負責,你自帶五糧液大不了喝多了,如果自帶假酒喝壞了身體,如何甄別責任?不論從哪個方面講,酒店都斷斷沒有為“自帶酒水”開綠燈的必要。
作為合同的另一方,顧客面對“謝絕自帶酒水”也不必大動肝火,動輒怒斥“霸王條款”。何謂“霸王條款”,你買水電氣時,面對壟斷商家別無分號——“從也得從,不從也得從”這叫霸王條款。吃點飯喝點酒這點小事,無論如何沒有這么嚴重,“用腳投票”,這里不讓你自帶酒水,你可以到允許自帶酒水的地方去享受。至于酒店賣的酒比超市的貴?當然貴了,酒店還給你倒酒提供服務了呢,為啥不能貴?
有人說,“謝絕自帶酒水”是違法的——我到現在也不知道是違什么法,我只知道任何企業都可以根據自身利益來確定自己的服務對象和服務人群、制定自己的服務細則和方針,無人可以干涉。就像經常有大酒店立塊牌子,“衣衫不整者禁止入內”,難道穿背心的人就不是上帝嗎?當然不是,他們不是這個酒店服務的對象,因為他們不會成為酒店服務的乙方。難道法律不應該保護穿背心穿人字拖的人進入酒店嗎?法律當然不管,法律保護的是合同被公正嚴肅地執行。
再回過頭來說“開瓶費”的問題,如果未經告示,直接收取當然要受到指責(那個引發爭論的官司就是因為酒店未告知而敗訴的),但通常店堂都有告示,服務生也會提醒。“開瓶費”的正確說法應該叫“開瓶服務費”,商家的本意也并非是要賺這錢,而是借此約束合同另一方盡量使用本店酒水。即使商家一滴酒不賣,全憑客人自帶,那也不過是把通常附加在酒水價格里的服務收費明晰化。商家利潤來源主要來自兩塊——酒水菜肴之合理利潤和服務收費。收服務費又有何不可?有號稱長三角財經大報的報紙已經把這個問題引申到酒店里的酒比超市里的酒貴多少,還請了物價局的人來談價格問題,他們難道不知道物價局對市場定價的產品已“無權過問”了嗎?
動輒弱勢群體,好像這社會只有強弱之分,除了壓迫與被壓迫就沒有別的關系,其實大家不過是合同的甲方乙方,各有利益,但相互平等。我也不喜歡看“開瓶費”這樣的把戲,但我很希望有牛氣的酒店能夠很客氣地對自帶酒水的客人說:對不起,我們這里謝絕自帶酒水,請您到其他酒店用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