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買賣公司營業執照和銀行卡 福建明溪三男子悉數獲刑
海峽網7月23日訊 近日,買賣明溪福建省明溪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買賣公司營業執照和銀行卡案,公司當庭判決被告人阮某鵬、營業葉某盛、執照陳某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行卡刑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福建判處被告人阮某鵬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男悉并處罰金三萬元;判處被告人葉某盛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數獲并處罰金三萬元;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六個月,買賣明溪緩刑一年,公司并處罰金一萬二千元。營業
2018年5月至11月間,執照被告人阮某鵬在朋友聚會時認識被告人葉某盛,行卡刑二人達成“合作協議”,福建即葉某盛提供完整的男悉公司注冊材料,包括公司的營業執照、公司公章、銀行對公賬戶、網銀及開戶許可證及公司法人的銀行儲蓄卡、綁定儲蓄卡的手機卡和網銀U盾,以每套3000元的價格出售給阮某鵬,阮某鵬再將完整的公司材料及銀行儲蓄卡以每套4000元價格出售給“李小翠”(化名)。爾后,葉某盛找到好友陳某,協商其以500元的單價代辦公司注冊材料和銀行卡。
經統計,阮某鵬共買賣公司營業執照30套、買賣銀行卡27張,獲利8萬余元。葉某盛共買賣公司營業執照35套、買賣銀行卡27張,獲利6萬余元。陳某買賣公司營業執照8套,買賣銀行卡8張,獲利8000元。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阮某鵬、葉某盛、陳某以營利為目地,買賣公司營業執照,三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同時,被告人阮某鵬、葉某盛、陳某非法買賣銀行卡,其行為已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三被告人在判決宣告前犯有數罪,應實行數罪并罰。被告人阮某鵬具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依法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張平、張子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