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經審理查明,泗縣中在2003年11月17日、泗縣中18日、泗縣中19日連續3天中,泗縣中被告人卞某分別在教室內、外對違反紀律的學生陳賢的面部、頭部打了數巴掌,致使其身心受到嚴重傷害,陳賢負氣說“我不上學了”,并離校。隨后卞某便讓班里學生將陳賢的課桌搬離教室。2003年11月19日上午8時許,陳賢哭著回家喊來祖父、祖母一起到學校找卞某說理,陳賢又與卞某發生了言語沖突,其負氣返回家中,寫下標題為“告老師”、“家信”兩份遺書后,喝農藥自殺。
泗縣法院的判決書以較長的篇幅闡述了該案合議庭的審理意見,意見認為,被告人卞某身為人民教師,本應遵守教師行為規則,關心、愛護學生,卻時常在教室內、外對學生實施體罰、毆打等侮辱行為,足見其侮辱他人的主觀故意,具有法律規定的“公然”性。其行為嚴重傷害了被害人陳賢的身心健康,是造成其自殺死亡的直接原因,且社會影響惡劣;鑒于被告人卞某是在教育學生的過程中實施的犯罪行為,其主觀動機是為了教育好學生,并且卞某在歸案后確有悔罪表現,故酌情對其從寬處理,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