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侯興宇 到底多長時間才能將一例對科研不端的學術新聞投訴查清楚?歷來沒有統一的標準。 貝爾實驗室發生的調查舍恩(JanHendrik Schón)“偽造篡改數據案”,從2001年10月同行質疑到2002年9月調查組公布報告,不妨約為11個月。試行黃禹錫“胚胎干細胞造假案”,簡易從2004年5月《自然》雜志披露到2006年1月首爾大學公布調查結果,程序約為20個月。科學拉式·塔拉亞克漢(Rusy Taleyarkhan)“氣泡核聚變案”,學術新聞從《科學》雜志發表論文的調查2002年3月到聯合調查委員會報告公開的2007年6月,更是不妨長達5年又4個月之久。 而筆者所了解到的試行學術不端投訴,由受理到轉辦再到收到調查報告,簡易平均需要花6個月至12個月不等的程序時間。 學術調查真的科學需要這么久嗎?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有時候還真的學術新聞需要。 從受理舉報開始,到組建調查組、初步核查、正式調查、補充調查、撰寫調查報告、委員會審批、公布結果、處理申訴等,一個正常的調查程序本身就異常繁瑣。更不用說有些舉報中還要對原始記錄進行核實,有的還需要委托第三方還原或重復實驗,有的時間跨度過大,當事人已經各奔東西。 相較于投訴人的言之鑿鑿,對于一些較為復雜的指控內容確需時間核實,在調查期間也許還會受到各種形式的干擾,需要多次反復才能拿到所需要的證據……但對于一些明顯失當的行為,以及輿論強烈關注的事件,調查時間的延宕無疑會進一步造成困擾。在此,筆者建議此類調查不妨試用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是指處理一類涉及線索具體、可立查立改的投訴所采用的調查手段。大部分的學術不端舉報似可適用簡易程序。引起輿論關注的學術不端事件也可采用此程序。 一般由機構的科研誠信專員邀請學術委員會成員,或被投訴舉報人所在團隊的負責人,以談話了解的方式,同被投訴舉報人見面,聽取其就投訴內容的解釋。 這個階段又可稱為自證清白階段。即由被投訴者拿出科研路徑、原始數據、有關佐證,對投訴內容進行說明。如有必要,可繼續對其他團隊人員進行談話了解更多證據。 上述過程不同于紀律監督中常見的“背對背調查”,主要是基于科研活動的可再現性。當然也有一定的風險,例如反對者質疑這種做法讓被投訴者獲得了有利的信息等。 通過簡易程序得出調查結論,最大限度保留了學術調查的原汁原味。實施簡易程序的目的是快速了解投訴舉報的問題是否存在,判斷問題的性質和嚴重程度,以及被投訴舉報人對該問題的認識和態度。 談話了解結束后,由專家提交書面意見,判斷事實真相并給出是否進行下一步正式調查或終止調查的建議。如不需要進一步調查,則在履行報批手續后予以結案。而被投訴舉報人應珍惜這類簡易程序的機會,主動提供事實證據,方便專家進行專業判斷。如果不能提供相應直接證據,也要盡可能提供相關旁證。如果通過簡易程序能查明事實,進而及時終止調查,也可以最大限度節省行政資源,使學術調查機構快速有效處理相關學術投訴。 以2018年初的北航陳小武案為例,自1月1日網絡輿情發酵至1月14日其“長江學者”稱號被撤銷,只用了短短的兩周時間。 2018年底南大梁瑩案,自10月24日《中國青年報》報道“404論文”始,至12月12日被取消導師資格,調離教研崗位并被撤銷“青年長江學者”稱號,歷時不足兩月。 簡易程序也可用來處理申報科技獎勵、榮譽時的署名排序問題。 工作實踐中常有對單位集體成果的報獎排名提出異議的投訴。一般而言,此類舉報中舉報者對科研成果本身不持異議,但對獲獎者排序持有異議。包括國家獎勵、省市的獎勵辦法在內,均將此類投訴稱為“異議”,以示與不端的區別。對異議的處理,由推薦單位協商處理;涉及跨部門的異議,由設獎單位協調處理。 據筆者了解,此類投訴多數仍屬于學術評議范疇,也就是評議尚未結束、不端未成事實,因而不能籠統歸于科研不端之列。由于時間限制,此類投訴不適宜啟動曠日持久的調查。 而“面對面”談話、協商、達成一致,正是學術評議的必要步驟。通過學術評議后的集體成果,經本單位的行政決策機構審議后,提交評獎單位參選,當屬于法人治理的應有之義。 筆者認為,試用簡易程序,也許是推動學術調查、化解學術監督難的有益探索。 (作者單位:中國科學院監督與審計局) 《中國科學報》 (2019-02-18 第1版 要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