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劉文新)重慶市北碚區歇馬鎮人和村12位果農使用“施保功”保鮮劑對采摘的保鮮變銷柑橘進行保鮮處理后,柑橘出現霉變腐爛。劑導橘霉重慶市北碚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支持12位果農以集體訴訟方式,致柑責任將銷售者重慶康虹農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重慶康虹公司)訴至法院,承擔果農謝先生率先提起訴訟。賠償3月21日,保鮮變銷北碚區人民法院認定重慶康虹公司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劑導橘霉一審判決該公司退還謝先生貨款280元,致柑責任并賠償經濟損失6000元。承擔
保鮮劑不具備保鮮功能
謝先生告訴《中國消費者報》記者,賠償2022年11月,保鮮變銷他以每包8元的劑導橘霉價格,從重慶康虹公司購買了39包“施保功”保鮮劑。致柑責任他用其中8包對采摘的承擔2000公斤柑橘進行保鮮處理,其余31包分給了吳某芬、賠償胡某碧等等5位果農。1個月后,謝先生和5位果農家中浸泡過保鮮劑的柑橘全都霉變腐爛,村里另外6位果農購買了同一品牌的保鮮劑,對柑橘進行保鮮處理后同樣出現這種情況。與此同時,村里浸泡過其他品牌保鮮劑的柑橘,則沒有出現霉變腐爛。
柑橘保鮮處理后出現霉變腐爛。資料圖片
上述12位果農多次向重慶康虹公司討說法,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遭到拒絕。2023年6月,12位果農陸續向北碚區消委會進行投訴。北碚區消委會工作人員多次前往果農家里及重慶康虹公司進行調查,了解到柑橘用保鮮劑快速浸泡處理后能保鮮3—6個月,而使用“施保功”保鮮劑處理的柑橘僅1個月就出現霉變腐爛,認定“施保功”保鮮劑不具備保鮮功能。據歇馬鎮人和村村委會統計,12位果農家中出現霉變腐爛的柑橘共1.75萬公斤,當時柑橘的市場批發價為每公斤4元—6元。
支持果農集體訴訟
北碚區消委會多次組織果農與重慶康虹公司進行調解,重慶康虹公司認為并沒有證據證明柑橘霉變是因為浸泡了“施保功”保鮮劑所造成的,而且即使是這個原因,也應該由“施保功”保鮮劑的生產廠家承擔賠償責任,而不應該由經銷商承擔責任。
2023年11月27日,北碚區消委會支持果農以集體訴訟方式維權,選定謝先生作為12果農的代表,率先向北碚區人民法院提交訴狀,訴請法院判決重慶康虹公司退還貨款280元,賠償經濟損失8000元。
今年3月14日,北碚區人民法院將審判庭設在歇馬鎮人和村審理該案,眾多村民參加了旁聽。北碚區消委會發表支持消費者集體起訴意見,并協調重慶鋒語律師事務所律師宋晨輝、黃桂友免費為果農提供法律代理服務。
重慶康虹公司辯稱,果農謝先生及北碚區消委會并沒有舉證證明“施保功”保鮮劑存在產品缺陷以及與柑橘霉變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施保功”保鮮劑的供貨商是山東省蘭陵縣兆強農資經營部,生產企業是江蘇省蘇州富美實植物保護劑有限公司,有產品檢驗報告。“施保功”保鮮劑是通過合法渠道購買的,銷售過程中并沒有過錯,公司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果農向銷售者主張權利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是銷售者責任糾紛,而非產品質量糾紛,雙方爭議的焦點是重慶康虹公司作為銷售者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由此可見,消費者享有對銷售者與生產者主張權利的選擇權。因此原告謝先生有權選擇銷售者即本案被告重慶康虹公司作為主體承擔民事責任。通常所說的產品缺陷有以4種類型:設計缺陷、制造缺陷、警示缺陷、跟蹤觀察缺陷,本案中重慶康虹公司提供的產品給原告造成的損害,不屬于產品缺陷范疇,重慶康虹公司以此為由抗辯,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納。
集體訴訟庭審現場。資料圖片
法院根據案件實際,考慮到柑橘類產品的價格與柑橘品種、大小、年份及市場行情緊密相關,因此酌情按每公斤3元的標準計算柑橘霉變腐爛所造成的損失,經核算為6000元。法院依此作出一審判決。
該案代理律師宋晨輝告訴《中國消費者報》記者,這是一起典型的產品責任糾紛,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和《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產品責任是一種無過錯責任,只要銷售者或者生產者不能證明其不存在免責事由,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重慶康虹公司舉證強調公司銷售過程中沒有過錯,但其舉示的證據不能證明存在免責事由,因此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當然,重慶康虹公司依法可以向產品的供貨商和生產廠家追償,這是另一層法律關系。
北碚區消委會負責人蔣燕在接受《中國消費者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下一步,消委會將和人民法院一起,以該示范判決為基礎,以訴調對接方式督促重慶康虹公司將賠償金支付給果農。
記者手記:沒有過錯,也應擔責
我國《民法典》第1166條規定:“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損害的發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規定由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特殊歸責原則,其目的在于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有效彌補受害人因特殊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產品責任是典型的無過錯責任,因受專業知識等因素的限制,一般消費者很難及時發現產品缺陷并防止其造成的損失,當發生與產品質量相關的人身或財產損害時,只要銷售者或者生產者不能證明其存在免責事由,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原告謝先生將銷售者重慶康虹公司列為被告,而重慶康虹公司在無免責證據的情況下,不能以無過錯主張免責,而應首先承擔直接責任。原告謝先生的訴訟選擇,更有利于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責任編輯:張林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