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律來為大家解答以上問題。法的法財產繼承法的條款條款,財產繼承法很多人還不知道,財產財產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繼承繼承
(1)繼承和轉移的法的法程序是什么?1.辦理財產繼承手續前,經過公證的條款繼承人必須先辦理繼承公證。辦理繼承過戶手續時,財產財產繼承人必須先到房屋所在區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繼承繼承如果房子產權還是法的法外銷商品房,也需要去市公證處公證。
2.房產管理繼承人在辦理完繼承公證手續后,需要攜帶繼承公證書原件、繼承過戶申請書、繼承人身份證、原房地產權證、房屋平面圖、契稅完稅證明、契稅完稅貼花、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到房產辦理繼承登記。
3.支付費用繼承人在辦理財產繼承手續的過程中也會產生幾筆費用。需要繳納的三項費用主要是:手續費、印花稅、測繪費。
4.辦理上述手續后,房地產轉移登記繼承人即可辦理房地產轉移登記。申請人應向登記機關提交《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原件、身份證明復印件、房地產權證原件、繼承權公證書或遺囑、接受遺贈公證書、契稅完稅證明原件等。
5.領證。如果相關部門審核通過了資料,新的產權證就出來了,你就可以按時拿到了。
最新的遺產繼承法全文。新的《民法典》將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繼承法》及其相關解釋的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結束。屆時,與《民法典》相抵觸的條款將失效,并被新的司法解釋所取代。
第一條為了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的繼承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三條遺產是指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樹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和書籍;
(五)法律允許公民擁有的生產資料;
(六)專利權中的公民著作權和財產權;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四條個人承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合同,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的,按照合同辦理。
第五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六條無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和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行使。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和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行使,或者經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第七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變造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第八條繼承權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提起訴訟。
第二章法定繼承
第九條男女享有平等的繼承權。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稱兄弟姐妹,包括有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子女的后代與代位繼承有直接關系。一般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其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對公公婆婆盡到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的份額一般應當相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且無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撫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未盡到撫養義務的,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配或者少分配份額。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平等。
第十四條對被繼承人以外的扶養的無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人,或者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配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諧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方式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章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十六條公民可以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陬^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十八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第十九條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二十條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第二十一條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第四章遺產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第二十四條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
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二十六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第二十八條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第二十九條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第三十條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條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第三十四條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本法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財產繼承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的或者補充的規定。自治區的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自治州、自治縣的規定,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六條中國公民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外國人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中國公民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外國訂有條約、協定的,按照條約、協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本法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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