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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廣州某村委會發生爆炸,村爆村爆致5死5傷。炸案炸爆炸罪是番禺番禺怎么處罰的?
3月22日10時許,廣州市番禺區化龍鎮明靜村發生一起刑事案件。明經明經接報后,村爆村爆番禺警方迅速開展案件偵查工作。經初步調查,犯罪嫌疑人胡某(男,59歲,廣州市番禺區人)于當日上午攜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該村某樓房并點燃,造成犯罪嫌疑人胡某等5人當場死亡,5人受傷。目前,傷者已全部送醫救治,案件仍在進一步調查中。
法律依據:
我國刑法規定,放火、斷水、爆炸、投放劇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劇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如何認定爆炸罪?
爆炸罪是指以爆炸方法故意殺害不特定的人,毀壞公私重要財產,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1.本罪的社會危害性和行為方式。
本罪侵害的是社會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安全。
本罪的行為是爆炸公私財物或人身,危害公共安全。
爆炸物,包括炸彈、手榴彈、地雷、炸藥(包括黃色炸藥、黑色炸藥、化學炸藥)、雷管、導火索、氯化汞、雷銀等火工品和自制爆炸裝置(如爆炸包、爆炸瓶、爆炸罐等。).
如果行為人實施的爆炸是針對特定的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財物,并且故意將損害范圍限定在不危害公共安全的范圍內,沒有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客觀結果,則不應界定爆炸罪,而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
2、本罪的行為。
爆炸有兩種基本方式:作為和不作為。如果通過直接點燃爆炸引發爆炸,屬于積極行為,行為人負有防止爆炸的特定義務,且有能力履行這一特定義務而未能履行,導致爆炸發生,則構成不作為爆炸罪。
實施爆炸的方式有多種,如在室內安裝炸藥包,在室內或室外引爆;有的炸藥直接扔進房間爆炸,有的用技術手段讓鍋爐和設備爆炸;有的用液化氣或者其他方法爆炸。
爆炸地點主要在人員或財產集中的公共場所和交通要道,如在船舶、飛機、汽車、火車上放置炸藥定時爆炸,在商場、車站、劇院、街道和人員聚集的場所制造爆炸。
3.本罪的主觀因素。
(1)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的主體。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爆炸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2)主觀上,行為人是故意的,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引起爆炸,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實施這種犯罪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如報復、嫉妒、怨恨、陷害等。cr的動機是什么
爆炸罪主觀上具有故意。這個時候,不管是直接的還是間接的,其實都是可以的。但過失導致爆炸,造成嚴重損害的,不能再按爆炸罪定罪處罰。在行為方面,爆炸罪可以分為作為和不作為兩種方式。積極的作用方式包括直接點燃爆炸引發爆炸。消極的方式是你有預防爆炸的義務,你有能力履行這樣的義務,但你實際上沒有履行,導致了安全的發生。
(3)爆炸罪的界限
1.爆炸犯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兩者的界限應以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為準。根據該條規定,只要行為人實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就具備了爆炸罪的全部構成要件,即既遂。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以爆炸罪從重處罰。至于爆炸未遂罪,從立法精神來說,不存在實行未遂。因為爆炸已經實施,在一定條件下,足以危及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要財產的安全。不管是否造成嚴重后果,都是既遂。爆炸未遂只能發生在尚未實施爆炸的階段,比如剛剛開始爆炸或者在引爆過程中,發現炸藥被取走,使爆炸失敗。這種情況屬于失敗的爆炸。
2.爆炸犯罪與利用爆炸實施的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區分。
這兩種犯罪在手段和危害后果上有相似之處,但其區別主要表現在:
(1)侵權對象不同。爆炸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沒有規定大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侵犯的是特定公民的人身權利。
(2)客觀方面不同。爆炸行為人引爆炸藥或者以其他方法制造爆炸,造成或者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數人傷亡或者重大公私財產損失,危害結果難以預料、難以控制的;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行為人雖然也使用爆炸的方法,但也可以使用其他方法。其行為造成的危害后果是特定人或數人的傷亡,一般只造成人身傷亡,不造成財產損失。所以行為人是針對特定對象實施爆炸,選擇作案。
3、爆炸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界限
使用爆炸手段破壞公私財產的,往往也會同時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如果使用爆炸手段故意毀損某項特定的公私財物,其結果也沒有同時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其他大量公私財產的,依照本法第275條的規定,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
4、爆炸罪與危險物品肇事罪的界限
危險物品肇事罪,是指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這種犯罪只能由過失構成,而爆炸罪,在客觀方面不僅限于上述情況,在主觀方面一一般由故意構成。例如,某縣公社農場大隊非法生產硝氨炸藥。因設備陳舊,廠房也不符合炸藥生產規定,又沒有安全措施,該縣公安局曾幾次正式通知他們停止生產。但該大隊拒不執行,繼續生產,以致在生產中發生爆炸,造成六人當場被炸死、整個車間(十間房子)被夷為平地的嚴重后果。本案就屬于危險物品肇事罪。
5、爆炸罪與使用爆炸方法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易燃易爆設備等犯罪的區分
從行為方式、侵犯客體、危害后果來看,使用爆炸方法破壞全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易燃易爆設備等犯罪與爆炸罪在犯罪構成要件上有很多相同之處。但是,由于本法對此類行為有專門規定,因此,如果行為人使用爆炸方法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易燃易爆設備的,應按照特別法條優于普通法條的原則,分別以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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