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醫療保障局、中國政出衛生健康委近日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完善醫療保險特殊藥品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藥店P藥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對標其他省份可以看出,-新青海省對“雙通道”的臺點管控進一步放寬,這將在某種程度上進一步利好零售藥店。變化
藥品目錄放寬
根據相關規定,利好青海省將協議期內國家醫保談判藥品和《青海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中的中國政出腫瘤靶向藥品全部納入“雙通道”藥品管理目錄。需要使用目錄藥品進行治療的藥店P藥參保人員,可以憑責任醫師處方在住院、-新門診使用或在零售藥店購買。臺點
各地“雙通道”藥品管理目錄均按照國家醫療保障局、變化國家衛生健康委于今年4月發布的利好《關于建立完善國家醫保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機制的指導意見》、遵循“臨床價值高、中國政出患者急需、藥店P藥替代性不高”的-新基本原則進行遴選。這也意味著,各地對“雙通道”藥品管理目錄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間。
今年5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醫療保障局、衛生健康委等四部門聯合發布了《關于規范和完善特殊藥品使用管理的通知》,其中明確了“特殊藥品”的范圍:國家醫保談判藥品中用于治療重大疾病、臨床必需、療效確切、價格昂貴、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治療周期較長的藥品;醫保藥品目錄內適于門診治療使用、用藥人群和用藥指征明確、治療周期較長、療程費用較高,適宜門診或藥店供應的藥品。
參照基本醫療保險特殊藥品目錄(惡性腫瘤類藥品)、特殊藥品適用病種及用藥認定標準(國家醫保談判藥品)、特殊藥品適用病種及用藥認定標準(醫保目錄乙類藥品),最終發布的新疆版“雙通道”藥品管理目錄從中分別納入57個、43個、18個品種,產品總數為108個。
安徽省于今年8月發布的《關于建立完善全省國家醫保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機制的通知》明確規定,臨床價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品種,以及使用周期較長、療程費用較高的國家醫保談判藥品,統一納入全省“雙通道”藥品管理目錄,而最終成形的目錄品種總數達到188種。
不難看出,各地發布的“雙通道”藥品管理目錄雖有差異,但整體調性保持一致,即在確保“臨床價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品種”進入目錄的基礎上,各地可以增加部分“本地化”的品種。這種“大同小異”的規定,使“雙通道”藥品管理目錄在事實上得到擴容,品種增加對零售藥店來講或將是明顯的利好。
處方流轉加速
青海省規定,參保人員使用所在定點醫療機構的特殊藥品時,執行現行住院報付政策,藥品費用實行單獨核算,不計入醫療機構醫保總額付費指標。綜觀各地已經落地的文件,普遍要求定點醫療機構不得以醫保總額控制、醫療機構用藥目錄限制、藥占比等為由影響“雙通道”藥品配備和使用。
與此相銜接的政策,是“患者可到院外‘雙通道’定點零售藥店購買相關藥品”。如青海省規定,所在定點醫療機構無此類藥品的,患者可憑所在醫療機構責任醫師處方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買,執行現行住院報付政策。
針對“雙通道”藥品處方流轉,各地也大都制定了相應的實施細則。如江蘇省《關于建立完善國家醫保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機制的實施意見》中明確:參保人員在門診使用或零售藥店購買特殊藥品的,執行開具處方的責任醫師所在的定點醫療機構相應級別的住院報付政策,不設起付線。
“雙通道”醫保報銷政策的統一,無疑會加速“雙通道”藥品處方自院內向院外的流轉,使患者依便利性、可及性等非醫保因素自行選擇購買渠道。
報銷比例增加
青海省規定,城鄉居民個人先行自付比例為:
使用注射劑的,按單價1000元(含)以下、1000-5000元、5000元(含)以上分段,分別按10%、20%、30%個人先行自付。
使用其他藥品的,單價50元(含)以下的,直接納入醫保按乙類藥品政策報付;單價50元-100元(含)、100元-500元、500元(含)以上分段,分別按10%、20%、30%個人先行自付。
這意味著,青海省“雙通道”藥品的報銷比例上限為90%、下限為70%。對比基本醫療保險(職工醫保實際報銷比例不低于70%,居民醫保實際報銷比例不低于60 %),報銷比例大幅提升,意味著細分市場容量的增加。
綜上,以青海省為代表的“雙通道”藥品管理機制,大都對零售藥店表達出“友好”的態度,這或將促使相關DTP藥店迎來新的發展機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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