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的吊瓶母親因腦供血不足進入青島萊西人民醫院就診,期間醫生給王老太開具了“葡萄糖氯化鈉注射液”,事后連續輸液5天后,護士王女士竟發現輸液袋保質期已過期兩個月,稱藥而在翻查當天已經打完的品過其他輸液袋,王女士又發現一包保質期已過近2年的輸液袋。更讓王女士氣憤的是,護士說:“注射過期藥品也沒有關系。”目前此事正在進一步調查當中。
王女士是幸運的。打了過期吊瓶的她并沒有出現不適。可是,這也是十分危險的事情。打吊瓶原本是為了身體健康的,卻沒想到吊瓶竟然過期兩個月,更可怕的是還發現了過期兩年的輸液袋。在這起事件中,因為護士的回應是“注射過期藥品也沒有關系”,輿論把護士推上了風口浪尖,網友都在謾罵護士的寒冷。
的確,這位護士是存在問題的。給患者打了過期吊瓶,豈能如此坦然。如果發生了醫療事故,你一個小護士能承擔起嗎作為護士,要為患者負責,在注射之前一定要核實藥品。可以說,這位護士是有責任的。因為,她為患者使用了過期的吊瓶。問題是,如果只是和護士叫板,也是大錯特錯的。護士只負責拿取藥品,這些藥品是在醫院里取出來的,是專門的人員拿給護士的。換句話說,護士即使知道吊瓶過期了,她也無能為力。或許在這家醫院,有很多過期的吊瓶,更或許是領導就允許使用過期吊瓶,護士又能如何。
更值得的,不是一位護士的行為,而是醫院的行為。過期兩個月的吊瓶,過期兩年的輸液袋為何沒有下架按照國家衛計委的有關規定,醫院必須經常檢查庫存的藥品,一旦過期就需要下架,絕不允許將過期藥品提供給患者,這是確保生命安全的需要。既然規定是如此嚴厲,為何使用過期藥品的行為在醫院環節還是經常出現
現實生活中,我們經常看到類似的新聞。不是給孩子注射了過期的疫苗,就是給被貓狗咬傷的患者使用了過期的狂犬疫苗。每一次發生此類糾紛的時候,醫院總用種種理由推卸責任。有的說一時疏忽,有的說雖然過期了但沒有危害。
是的,不是所有過期的藥品都有危害。但是,要知道的是,所有的過期藥品都存在潛在的危害。為何要給藥品規定一個有效期道理很簡單,只有在有效期使用才是最安全的,過期了就可能存在安全隱患。而對于生命健康來說,哪怕只是存在一絲一毫的安全隱患,也是不允許的。再小的隱患,一旦發生,對于生命個體來說,就可能是災難性的。生命健康容不得絲毫馬虎。
單就這起事件來看,我們需要追問的是:給患者注射過期吊瓶,究竟是粗心大意還是故意為之如果說是粗心大意,那么我們說好的生命第一的救死扶傷精神何在如果說是故意為之,那么這種唯利是圖的醫院該當何罪呢負責監管醫院的有關部門是不是也該擔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