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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商局商局云南德宏州高捷起訴邊貿區個體工商戶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用權被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處罰一案塵埃落定。德宏電話德宏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個體工商戶李的州工州工上訴,維持原判。商局商局
標志著德宏州工商局在“關內關外”邊貿區首例侵犯奧林匹克標志案勝訴。
由于該案發生在我國唯一實行“關內關外”特殊政策的邊貿區,工商部門是否有管轄權導致該案的審理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訴訟,引起了當地社會的關注。
“境內通關”是指將海關監管線撤至當地瑞麗江以西。
中國產品雖然出了海關,但沒有出境。
但從緬甸進入高捷邊貿區的物資不允許入關,實行“零關稅”。
除國家禁止的商品外,所有商品均可在區內展示、加工、裝配和自由交易。
2008年北京奧運會前夕,李從內地購買了一批摩托車,通過海關清關后,運往德宏州邊貿區展示銷售。
根據群眾舉報,派出機構邊貿分局依法對李涉嫌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13輛摩托車和111個摩托車貼花予以查封,并作出責令停止侵權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
李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復議后維持原判。
李某收到復議決定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駁回原告李某的訴訟請求。
李不服一審,依法向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雖然李的侵權行為發生在邊境貿易特區,但該地區仍屬于我國,工商機關有權在管轄范圍內依法查處李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用權的行為。
根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海關應當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即將進出境”的進出口貨物涉嫌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但本案涉案侵權貨物(產品)在辦理報關手續后,在我國流通領域被認定侵權,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
對于上訴人主張未按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的申請進行查處,屬于濫用職權、行政執法程序不合理,并要求經濟賠償,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認真審理,認定依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號規定對上訴人李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違法行為進行了調查,并依法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
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
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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