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家具本市某家具公司的公司公司一個生產車間發生火災,遭受巨額損失。火災事發后,理賠保險公司卻以火災事故地址不屬于保單約定地址范圍為由,被拒保險拒絕家具公司的法院理賠要求。日前,判決賠償河西區法院經審理判令保險公司按照保險條約賠償。家具
2008年5月,公司公司該家具公司在河西區浯水道建成了辦公地點和生產車間,火災于次月投保財產保險綜合險,理賠保險項目為房屋建筑包括裝修家居。被拒保險2010年,法院為了擴大生產規模,判決賠償該公司又在河西區柳林附近籌建第二個生產車間,家具于2010年底建成并投入使用。2011年1月,家具公司找到保險公司重新投保財產保險綜合險,將第二個車間的不動產值也投了保,同時在特別約定條款中明確約定“固定資產按賬面原值投保”。新合同簽訂時,保險公司未對投保財產進行核保,而是沿襲以往與家具公司的保單,在地址一欄依舊填寫了家具公司的原址。
2011年10月,家具公司的第二個生產車間發生火災,造成廠房和存放的成品、半成品家具及原料、機械設備毀損。后經查明,火災是因為照明(裝修效果圖)燈具與電源線路接觸不良造成局部電熱,引燃照明燈具下方可燃物所致。根據家具公司提供的火災損失清單記載,此次火災事故造成房屋建筑、機器設備和流動資產等經濟損失共計7000余萬元。
事故發生后,家具公司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并要求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賠償損失。依據保險合同投保的保險金額,房屋投保比例約為40%,機器設備投保比例約為50%,流動資產投保比例約為50%。因保險合同約定扣減5%的免賠額,家具公司向保險公司主張損失賠償數額3000余萬元。但保險公司以火災事故地址不屬于保單約定的地址范圍為由,拒絕了家具公司的賠償請求。家具公司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請求判令保險公司應承擔第二個車間火災事故損失的賠償責任,以及因保險公司逾期支付保險金產生的利息損失。
法庭上,保險公司辯稱“保險標的地址”約定為“河西區浯水道”,其含義為:只要是在“河西區浯水道”范圍以外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就將免除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家具公司與保險公司爭議的焦點集中在雙方簽訂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標的地址”這一條款的含義及效力,以及保險標的范圍問題上。法院經過調查認定,簽訂合同時保險公司未履行核保義務,沒有要求家具公司提供資產負債表,且由于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合同不規范,沒有包括財產明細及賬面原值等最為重要的事項,造成雙方對該保險合同的理解產生歧義。通過對比兩份保單發現,2010年家具公司保險標的保險價值為900萬元,2011年保險標的保險價值為4400萬元,增加數額巨大,證明家具公司投保的不動產包含了第二個生產車間。因此,法院判定保險公司應承擔第二個車間火災事故損失的賠償責任,向家具公司支付保險金人民幣3000萬余元。對于家具公司提出的因保險公司逾期支付保險金產生的利息損失主張,法院予以支持,并指出日期應自保險公司明確表示拒絕賠償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