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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的合同合同理解和適用
第一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民法典的范本規定認定無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2.無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施工企業的名義;
(3)建設項目必須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建設建設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施工施工承包人請求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合同合同,應予支持。
第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建設工程未通過竣工驗收的,應當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一)修繕后的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繕費用的,應予支持;
(2)修繕后的建設工程未通過竣工驗收,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四條承包人違法分包、違法分包建筑工程或者無資質的實際施工人以有資質的建筑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沒收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違法所得。
第五條承包人超出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簽訂施工合同,并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條當事人對預付款及預付款利息有約定。承包人按照約定要求返還預付款及利息的,除約定利息計算標準高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外,應予支持。
當事人對預付款沒有約定的,按拖欠工程款處理。
當事人對預付款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要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條具有合法勞務作業資格的承包人與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總承包人與分包人以分包的建設工程違法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不予支持。
第八條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一)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
(2)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未能完成,經發包人催促仍未在合理期限內完成;
(三)已竣工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且拒不修復的;
(四)將承包的建筑工程非法分包的。
第九條發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內無法施工且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一)未按照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二。建設工程合同的司法解釋
未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
第十條施工合同終止后,建設工程竣工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
(二)提供或者指定采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3)直接指定分包單位分包專業工程。
承包方有過錯的,還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內,對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應當根據下列情況處理:
(一)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的,竣工驗收日期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延期驗收的,竣工日期為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的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由發包人使用的,以建設工程移交和占有之日為竣工日期。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竣工前,當事人對工程質量有爭議,工程質量經鑒定合格的,鑒定期為建設期的延長。
第十六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不能就該部分工程價款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參照簽訂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辦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工程未通過竣工驗收的,工程價款結算參照本解釋第三條辦理。
第十七條當事人應當對未支付的工程價款計算利息。
第十八條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1)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2)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3)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條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對部分案件事實有爭議的,僅對有爭議的事實進行鑒定,但爭議事實范圍不能確定,或者雙方當事人請求對全部事實鑒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五條因建設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的,發包人可以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因保修人未及時履行保修義務,導致建筑物毀損或者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保修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保修人與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發包人對建筑物毀損均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解釋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施工合同司法解釋
全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為正確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促進建筑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2)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承包人因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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