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合同合同小律來為大家解答以上問題。第條第條勞動合同第四十條講解,講解勞動合同第四十條很多人還不知道,勞動勞動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合同合同
(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第條第條內容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講解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勞動勞動在規定的合同合同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第條第條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勞動合同法》有哪些工資規定?
1.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標準和勞動條件約定不明確,導致爭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沒有約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沒有約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國家規定,按時足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3.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通過以上小編給大家詳細介紹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內容,我們可以知道《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具體內容以及我國《勞動合同法》對工資的具體規定。如有其他法律問題,請咨詢律師。
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