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消息,男潛13日上午,逃年該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賈安寶故意殺人一案。被判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賈安寶因被害人宋某海(男,戀愛歿年44歲)多次阻撓其與宋某海之女宋某華戀愛,受阻殺人死緩并因此將其打傷而懷恨在心。男潛
1994年5月5日凌晨1時許,逃年賈安寶攜帶一把鍘刀翻墻進入濟南市歷城區郭店鎮唐冶南村33號宋某海家中,被判在宋某海的臥室內,用鍘刀先后朝被害人宋某海、趙某珍(女,歿年46歲)的頭部等部位連砍數刀,致兩人死亡。
后又進入宋某海的女兒被害人宋某英(女,歿年17歲)、宋某軍(女,歿年15歲)的臥室,朝二人頭部等部位連砍數刀致兩人死亡。
經法醫鑒定,宋某海系遭受外來暴力銳器砍傷頭部、頸部致顱腦損傷及大失血死亡;趙某珍、宋某英、宋某軍均系頭部遭受外來暴力銳器砍擊致顱腦損傷死亡。
案發后,被告人賈安寶潛逃至河南省伊川縣,2015年11月17日,當場公安部門在排查可疑人口時將賈安寶控制,同年11月22日將其移交濟南市公安局歷城分局。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賈安寶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四人死亡,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