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行業立法準入設限淘汰立規
資本說了算之潛規則讓一切變了味業內專家提出
● 在不合邏輯的違法造星計劃運行過程中,資本說了算之潛規則讓一切都變了味,失德娛樂行業之常規、藝人娛樂法律之訓誡、頻現德行之內省、建議加強公序良俗之召喚,行業都變得不那么重要了,立法最終導致藝人失范頻現
● 解決娛樂行業亂象,違法既需要國家從宏觀意義上進行行業發展立法,失德又需要行業從業者對自身行為進行約束,藝人娛樂還需要依賴行業自律和行業自治
● 娛樂法作為一個領域法,頻現既要維護娛樂領域的建議加強正常發展秩序,又要保障該領域從業人員的行業權利,同時也要規范娛樂圈輸出的立法內容、精神和價值觀
□ 本報記者 趙 麗
□ 本報實習生 楊軼男
中宣部近日印發《關于開展文娛領域綜合治理工作的違法通知》指出,一些從業人員政治素養不高、法律意識淡薄、道德觀念滑坡,違法失德言行時有發生,對社會特別是青少年產生不良影響,嚴重污染社會風氣,人民群眾反映強烈。
近年來,娛樂圈負面新聞頻發,偷稅漏稅、吸毒嫖娼、代孕棄養、惡意炒作、炫富拜金、低俗媚俗等違法違規、失德失范現象令人憤慨,亂象亟須整頓治理。
多名接受《法治日報》記者采訪的業內專家提出,道德教育缺失、法律懲誡缺位、社會評價導向缺漏、考核與淘汰機制缺欠,加上“飯圈”對偶像的一再縱容,導致藝人失范頻現。建議加強娛樂行業立法,同時完善相應的配套規則如行業自律規范等,將道德失范與法律懲戒掛鉤,推動娛樂行業健康發展。
德育缺失法律缺位
違法失德藝人頻現
7月31日,北京朝陽警方發布消息,吳亦凡因涉嫌強奸罪被依法刑事拘留。8月16日,檢察機關依法對吳亦凡批準逮捕。
吳亦凡之前,鄭爽因偷漏稅、非法代孕,翟天臨因學術不端,吳秀波因“出軌門”等問題被“封殺”;吳亦凡之后,又有張哲瀚、霍尊、錢楓等或因參觀靖國神社傷害民族感情,或被曝私德問題而接連“翻車”。
明星,到底怎么了?
中國傳媒大學文化產業管理學院法律系教授、北京市文化娛樂法學會副會長李丹林分析認為,是過度追逐經濟利益的資本平臺對一些藝人的失范問題選擇性忽略,在打造營銷藝人過程中,德之教育、法之訓誡、核心價值觀之要求嚴重缺失,加上“飯圈”對偶像的一再縱容,造成一些明星藝人道德素養的滑坡,最終鑄成違法失德、傷害民族感情的大錯。
李丹林提醒說,明星頻頻“翻車”,還與當下網絡時代的特征密切相關。
“在非網絡時代,成為一個群眾喜歡的明星,需要經過嚴格的訓練、把關并接受技術才藝培訓。但在網絡環境下,只要長得好看,吸引粉絲和流量,就能成為明星。這種情況下,加上資本的加持,一些沒有才藝甚至品行不佳的人都成了頂流明星。”李丹林說。
上海大學法學院教授、上海市法學會文化產業法治研究會會長李清偉認為,現代社會,出現了大量的造星計劃,如各種真人秀等,一定意義上豐富了娛樂行業的形式,但也改變了藝人成長的常規路線,甚至成為一些藝人出道的捷徑,“這就反常了”。
“這種造星計劃,從創意到實現,涉及的每一個環節都要大量燒錢。錢從哪里來?”李清偉說,在不合邏輯的造星計劃運行過程中,資本說了算之潛規則讓一切都變了味,娛樂行業之常規、法律之訓誡、德行之內省、公序良俗之召喚,都變得不那么重要了,最終導致行業一些病態現象,藝人失范頻現。
在華東師范大學立法與法治戰略研究中心研究員余鋒看來,道德教育的缺失、法律懲戒的缺位、社會評價導向的缺漏、考核與淘汰機制的缺欠,是違法失德藝人頻現的根本原因,也觸發了這次行業整頓。
建立考核淘汰機制
重塑藝人成功標準
沉疴頑疾的形成并非一朝一夕,演藝圈一系列負面事件也為從業者敲響了警鐘,欲從藝先立德,這個“圈”也不是恣意妄為的法外之地。
國家有關部門迅速出手。
今年3月,國家廣電總局公布的廣播電視法(征求意見稿)提出,廣播電視節目主創人員因違反法律、法規而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可以對有關節目的播放予以必要的限制。
8月25日至26日,中國音協、中國劇協、中國影協、中國視協等中國文聯所屬各全國文藝家協會分別召開行風建設座談會,就諸多違法失德現象進行評議,倡導文藝工作者牢記責任、守好底線、以身作則。
8月27日、9月2日,中央網信辦、國家廣電總局相繼發布通知,要求加強“飯圈”亂象治理,堅決抵制違法失德人員,堅決反對唯流量論。
“我們需要一個風清氣正、競爭有序、合乎道德的娛樂行業,而不是魚龍混雜、無序競爭、突破道德底線的娛樂行業。”李清偉說,文化強國戰略、文化軟實力建設正在穩步推進過程中,娛樂行業作為文化發展中的重要一環,決不能缺席,大力整頓娛樂行業也是為了更好地發展娛樂產業。
在李清偉看來,解決娛樂行業目前的問題,既需要國家從宏觀意義上進行行業發展立法,又需要行業從業者對自身行為進行約束,還需要依賴行業自律和行業自治。“從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意義上說,尊重娛樂行業發展的規律,用法治與自治相結合的邏輯加以調整,成為必然。”
針對接連不斷的藝人違法失德問題,有業內人士提出:娛樂行業亟待建立藝人的道德素養培養考核機制和篩選淘汰機制。
受訪專家對此頗為認同。李清偉認為,培養德藝兼備的明星藝人,重在樹立正確的成才觀、成功觀,現在把成功的標準與流量、賺錢結合起來的做法,是導致藝人走偏的根本原因,因此從本源上重塑藝人成功的標準就顯得極為重要。
余鋒認為可以從四個方面入手:建立藝人的道德素養培養考核機制和篩選淘汰機制,通過“正面清單”與“負面清單”相結合的方式,為準入設限,為淘汰立規;加強道德層面的教育;適當將道德失范與法律懲戒掛鉤,避免因道德約束力不足,導致藝人缺少失范懲戒的緊迫感、壓力感和敬畏感;一個群體的道德水平,折射的是社會整體的道德水平,無視或忽視其他群體的道德問題,僅僅盯住藝人道德問題,其效果可能是局部和短暫的,因此需要全社會遵從道德規范與法律規則,營造風清氣正的社會評價導向。
加強娛樂行業立法
具化細則至關重要
娛樂產業的蓬勃發展與該行業相關法律法規的缺失形成了對照,加速娛樂行業立法迫在眉睫。
“娛樂法本身不是一部法律的名稱,而是調整娛樂產業從業者行為及其相互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李清偉說,娛樂法的屬性決定其意義首先在于通過法律把娛樂行業應當弘揚的價值觀予以固化,讓從業者知道什么是正當行為和不正當行為,從而推動娛樂行業健康發展。
在余鋒看來,推進娛樂法的現實意義在于,規范與調整娛樂行業所涉主體間的權利與義務,為娛樂行業所涉主體的行為提供指引、評價、教育、預測和強制作用;有助于娛樂行業法律問題的系統化集成呈現與解決路徑探尋;作為行業專門法的娛樂法,對于娛樂行業固有和常發風險,具有防范、排查與管控、處理作用;打通橫亙在法律與娛樂行業之間的壁壘,彌補我國目前法學教育在此方面的經驗欠缺,解決新興學科與交叉學科發展不足、課程體系不夠完善等問題。
那么究竟應該如何定義娛樂法規則?
李清偉認為,娛樂法規則總體上應當以賦權性規則為主,但應堅持權利義務的對等性、一致性。“娛樂法規則必然包含義務性規則和懲罰性規則,同時一些公理性原則如公序良俗原則、世界性與民族性關系準則等不可或缺。此外還應包括對娛樂項目的審查規則。”
李丹林則提出,娛樂法作為一個領域法,既要維護娛樂領域的正常發展秩序,又要保障該領域從業人員的權利,同時也要規范娛樂圈輸出的內容、精神和價值觀。
電影產業促進法第九條規定,演員、導演等電影從業人員應當堅持德藝雙馨,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恪守職業道德,加強自律,樹立良好社會形象。但現實中仍然屢現違法失德藝人。
對此,余鋒認為,電影產業促進法第九條雖然提及“德藝雙馨”“尊重社會公德,恪守職業道德”等規定,但在“法律責任”一章中并沒有針對性的罰則條款,效果可想而知,因此娛樂法應該對此進行完善。
此外,資本進入娛樂產業須加強規范也得到了受訪專家們的普遍認同。
李清偉說:“進入娛樂行業的資本,不可能只有單一的資本屬性,還應當具有社會屬性。娛樂行業的投資者不同于其他行業的投資者,營利不再是其唯一目標,還需承擔社會責任。”
余鋒建議,應通過完善法律來正確處理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社會價值和市場價值的關系。當兩個效益、兩種價值發生矛盾時,經濟效益服從社會效益、市場價值服從社會價值。同時應強化政策引導,嚴格依法監管,注重道德調節,堅守社會責任,把兩個效益相統一的要求落到實處,推動娛樂產業在新時期的健康有序發展。
李丹林則提出,資本的天性是逐利,如果要讓資本依法合規又肩負社會責任,就要依靠法律和監管。應該將藝人的行為與資本需要承擔的法律風險和責任掛鉤,這樣資本的行為才會得以規范,才可能既不違反市場規則又不侵害公共利益。因此,可以在娛樂法中突出強調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
專家們認為,自律與監管并重、既要維持公序良俗又要維護公共秩序也應當被納入娛樂法規則。
“自律強調內部力量,監管強調外部力量,內外結合、雙管齊下,對于良好秩序的形成、維護與維持,意義重大。在娛樂法中強調自律與監管并重,體現了行業特性。”余鋒說。
李丹林提醒,有些行為可能從法律上找不到相對應的禁止性規定,但按照一般的倫理和道德,這些行為是應該被譴責、被否定的。此時,公序良俗就是一個很好的補充。不過,在娛樂法中籠統強調公序良俗是不夠的,還需要完善相應的配套規則,如行業自律規范、行業慣例、行業管理等,這些可以看成是娛樂法的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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