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11月重啟伊朗制裁以來,從首裁處美國海外資產控制辦公室(OFAC)制裁被認定為運輸伊朗石油的例違朗制實體和個人的消息不斷傳出。因此,反伊罰案法對國內企業來說,從首裁處對OFAC的例違朗制手段加以防范已刻不容緩。本文通過剖析Epsilon案例,反伊罰案法對OFAC運行機制和判罰依據加以解析,從首裁處并對我國企業提出應對建議。例違朗制
Epsilon Electronics案件概況
Epsilon Electronics(簡稱“Epsilon”)位于加州Montebello,反伊罰案法是從首裁處一家從事電力聲學電子、音流、例違朗制Kole音頻和Precision音頻業務的反伊罰案法公司。2014年7月21日,從首裁處美國海外資產控制辦公室(OFAC)發布了一份處罰通知,例違朗制指控從2008年8月26日至2012年5月22日,反伊罰案法Epsilon向ASRA國際有限責任公司開具39張銷售發票,此舉違反了《伊朗交易和制裁條例》(ITSR)第560.204條的規定。OFAC認定,Epsilon“知道或有理由知道”ASRA國際有限責任公司是一家向伊朗分銷大部分產品的公司。
2018年9月,Epsilon同OFAC達成和解,同意支付150萬美元,以解決因涉嫌違反ITSR而產生的責任。這是2018年新版ITSR生效后,首個被處罰的案例。
OFAC運行機制
制裁的法律依據:2018新版ITSR。根據《國際緊急經濟權利法案》(IEEPA)的授權,美國先后頒布了多項對伊朗貿易制裁的法令,其中1996年通過的《伊朗制裁法案》(ISA)采用“二級制裁”,首次將制裁措施適用對象擴大到美國公司以外主體,也就是俗稱的“長臂管轄”。這些法令被匯編命名為《伊朗交易和制裁條例》(ITSR)。2018年5月,美國宣布推出2015年達成的伊核協議(JCPOA)。6月,新版ITSR出臺,并于同年11月正式重啟。根據ITSR的規定,禁止“美國人士”直接或間接進行幾乎所有涉及伊朗的交易。此外,還禁止ITSR 當事方協助或參與非美國當事方涉及伊朗的、如果由ITSR 當事方直接進行應被禁止的任何交易。主要涉及領域包括伊朗的石油業、汽車業、貴金屬貿易以及伊朗貨幣,以及與伊朗中央銀行有業務往來的外國金融機構等。
OFAC的職責:控制和凍結美國境內外國資產。海外資產控制辦公室(OFAC)成立于1950年12月,作為美國財政部的下屬機構,直接隸屬于美國總統戰時及國家緊急情況委員會,職責是根據對目標國家和政權、恐怖分子、國際麻醉品販運者、從事與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有關活動的人,以及對美國國家安全、外交政策或經濟的其他威脅,實施經濟和貿易制裁。OFAC根據《國際緊急經濟權利法案》(IEEPA)、《與敵國貿易法》(TWEA)、《反恐和有效死刑法案》(AEDPA)以及具體立法授予的權力,對美國管轄下的交易實施控制并凍結資產。
制裁的具體形式:設定三類名單。OFAC包括三類名單,分別是“特別指定國民名單”(SDN名單)、綜合制裁名單、其他制裁名單,其中最主要的是SDN名單,其中的人員被稱為“特別指定國民”(SDN)。根據制裁的范圍,可分為“一級制裁”與“二級制裁”。“一級制裁”規定“美國人士”不得與SDN進行任何交易,并且必須凍結他們擁有或控制的SDN的財產和財產權益,除非獲得OFAC頒發的相關許可證。如果交易涉及“美國人士”,則這筆交易的資金有可能會被凍結。如果交易不涉及“美國人士”,則交易涉及的實體或個人可能會被實施“二級制裁”。OFAC每年都會基于全面審查,從SDN名單中移除一定數量的個人和實體。OFAC將根據個案的情形具體評估每項除名請求,并對所有除名請求采用一致的標準。
處罰的方式:民事和刑事。違反SDN制裁規定的民事處罰屬于嚴格責任判定,即只要違反制裁措施的規定,便會受到懲罰,不要求違反制裁規定的主體有主觀意圖或認知。民事處罰包括:(1)罰金:每宗違規交易可能被科處最高25萬美元或交易金額兩倍的罰款(取其較高者);(2)違規主體可能會被列入SDN名單。違反SDN制裁規定的刑事處罰屬于過錯責任判定,即要求違反制裁規定的主體有犯罪意圖或認知。刑事處罰包括:(1)罰金:每宗違法交易可能被科處最高100萬美元或交易金額五倍的罰款(取其較高者);(2)違法的自然人或違法實體的相關高管可能會面臨最高20年的監禁。
應對建議
按照《OFAC合規承諾框架》建立合規體系。因違反制裁規定而與OFAC達成和解協議的企業通常被要求按照OFAC合規框架的標準來建立或者改進其制裁合規體系。2019年5月2日,OFAC發布了最新的《OFAC合規承諾框架》。OFAC框架為公司如何建立有效的制裁合規體系提供了指引。有效的制裁合規體系能夠幫助企業從源頭上減少違反美國制裁規定的風險。從OFAC對Epsilon的判罰可以看出,OFAC衡量對違反制裁者的處罰時,會將強有力的制裁合規體系視為減輕處罰的因素。
針對二級制裁做好應對。二級制裁包括針對行業的制裁以及針對特定個人或實體的制裁。首先,在受制裁對象(例如伊朗)的指定行業(例如石油、汽車、航運)的現有交易要適當處置,對新交易慎重開展。金融機構需避免與伊朗金融機構進行交易、為其提供金融服務。其次,根據OFAC“50%規則”,SDN名單上擁有50%以上權益的實體自動被視為在名單中,因此應及時更新客戶篩查系統,識別高風險客戶,避免與其產生交易。最后,由于二級制裁是選擇性執法,通知程序和期限存在不確定性,在應對詢問和調查時應及時回應。
若被納入SDN 名單應及時申請除名。截至目前,SDN名單上有超過7400個實體的名字,若被納入SDN名單的實體和個人希望被除名,需通過郵寄或E-mail的方式將申請發送給OFAC。根據規定,申請人必須能夠證明將其移除制裁名單是適當的。如果OFAC要求申請人提供額外信息以評估除名請求,則會向申請人發送一份或多份調查問卷。OFAC會根據案件的具體事實以及申請人發回的調查問卷來進行審查。通常來說,OFAC的審查過程漫長而復雜,因此,一旦被納入需及時申請。
責任編輯:諸玲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