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辦法》明確了其適用范圍,辦法即云南省內污染源自動監控的提升建設、運行、環境使用和監督管理,監管特別是云南源自針對依法確定應當安裝、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實施單位。《辦法》所稱污染源自動監控,污染是動監由排污單位的自動監測(監控)設備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共同組成的信息系統,能夠實現對污染物排放狀況的控新實時、遠程監控。辦法
根據《辦法》,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負責統籌和指導全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管理工作,制定相關管理要求和技術規范,并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州(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則負責確定依法依證要求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排污單位名單,并加強對轄區內排污單位自動監測設備及附屬設施的日常監管。
排污單位在《辦法》中承擔重要責任,需負責自動監測設備的安裝、調試、聯網等工作,并確保設備正常運行,數據真實、準確、完整、有效。排污單位還需及時核實和如實反饋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推送的電子告知和督辦信息。同時,承擔自動監測設備售后、運行維護、檢驗檢測等工作的服務機構,也應按照國家相關技術規范要求開展工作,不得實施或參與實施篡改、偽造監測數據行為。
在安裝使用方面,《辦法》詳細規定了排污單位應如何依法依規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包括設備選型、安裝、調試、驗收、數據采集傳輸及存儲等要求。同時,排污單位還需在規定時限內完成自動監測設備的安裝、調試、聯網等工作,并確保自動監測數據能夠即時有效傳輸至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對于監督管理,《辦法》強調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對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的情況進行調查,并鼓勵將實現自動監測設備有效數據穩定聯網的排污單位納入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同時,《辦法》還明確了排污單位在污染物排放濃度和排放總量等方面的判定標準,以及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還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排污單位若存在損毀或擅自移動、改變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等行為,將面臨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還將被責令停產整治。
此外,《辦法》還規定,對于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排污單位,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生態環境部門還應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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